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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02、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
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1-4年的,每满1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选择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缴费年限与下次重新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无需另外申请。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次失业的,求职补贴重新计算。
公式:求职补贴=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5%
失业前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上述业务由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服务点附后)
申领资料:(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2)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3)《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4)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失业人员医疗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公式: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3
申领资料:(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2)婴儿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生育情况材料;(3)本人社会保障卡。
(四)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公式: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月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2)
“月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
上述业务由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申领资料:(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2)劳动合同;(3)本人社会保障卡。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条件包括:(1)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2)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五)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
公式: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月失业保险金
“月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上述业务由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申领资料:(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3)纳税证明;(4)本人社会保障卡。
(六)职级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待遇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金额实报实销。
申领资料:(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2)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4)本人社会保障卡。
(七)失业人员丧葬抚恤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金领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公式:
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申领资料:(1)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2)遗属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簿、结婚证或公证书);(3)遗属(即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失业人员或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号。
(八)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向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计发公式: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
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月数×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
2、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金额也有上下限范围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低于所在地级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乘以24之积的,按低工资标准的80%乘以24之积计发。
03
线上申领
目前,高频失业保险待遇已开通线上办理,失业人员可以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中的“广东社保服务”专栏(入口网址:http://hrss.gd.gov.cn/gdsbfw/,简称“省网办平台”)申办失业保险业务。
同时,失业保险金申领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等移动服务终端快速办理。(线上服务平台的功能将会陆续完善和开放,敬请留意)
04、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失业签到)
每月8日起连续5个工作日为失业保险待遇验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在验证时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通过省网办平台、“广东人社”app以及本地平台“江门易办事”app等渠道进行线上失业签到;也可就近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或“一门式”服务中心办理签到验证,四市三区内实行相互验证。
1、对不办理验证手续或验证不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待其次月验证通过后再继续发放。
2、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当月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手续的,待重新就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期限合并计算。对连续两个月不办理验证手续或验证不通过的,视同重新就业,中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3、对因正当理由而无法及时办理验证手续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上门验证服务,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4、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或者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或者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的情形。
05、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两种类型,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1、失业人员户籍不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申请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要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划转给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失业人员要求将失业保险待遇转回户籍地领取的,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提供以下材料办理:(1)身份证明文件;(2)户口簿;(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4)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5)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跨省转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在本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提供以下材料办理:(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2)原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凭证;(3)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07、其他注意事项
1、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2、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刑满后凭《刑满通知书》向原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新领取上次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手续。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同时当月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将已退回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可享受月数领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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