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参与投资同行业公司
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约为由
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对该项请求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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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6日,甲公司登记成立。张某入职该公司从事生产、加工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张某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工作上无需要知悉的公司雇员)。同时,张某也不可在其他同行业公司兼职或参与投资。如有违背,将处以月薪十倍至一百倍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甲公司处工作期间,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800元。
后甲公司得知张某在工作期间担任同行业乙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以张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三水法院,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8万元。
甲公司称
张某于2019年1月11日自行离职后没有再回公司上班,且在我们公司工作期间同时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张某称
被口头辞退后,我自2019年1月21日起没有再回甲公司上班。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对我不公平,公司主张按自己工资数额的一百倍计算违约金也明显过高。
fǎ
法
yuàn
院
pàn
判
jué
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入职原告甲公司从事生产、加工等工作,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针对本案中三点争议,三水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争议一: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入职原告处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被告主张其未细看合同内容便在合同上签名,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属于无效条款。但因被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视为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争议二:被告是否违约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是乙公司的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职务,而且从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综合分析,原告与乙公司属于同行业企业。
虽然被告辩称其只是挂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被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参与乙公司的投资,且在该公司兼职。据此,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三: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的问题
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其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在其工资数额的十倍至一百倍范围内支付违约金。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具体损失,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以其月工资十倍为宜。
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48000元(4800元×10倍)。
依照法律规定,三水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48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林志伟法官提醒,劳动者入职后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本职岗位勤勉工作,不能“踩过界”参与其他单位的投资及任职,否则可能会为自己“一脚踏两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竞业限制及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
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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