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实现255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惠州中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发布

南方+ 记者

破产审判工作是化解市场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是“去产能”“去杠杆”的有力抓手。记者21日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与退出机制的积极作用。

数据显示,2017年7月以来,惠州中院累计新收破产类案件1110宗(含主案审查),审结906宗;2017年7月以前的旧存破产类案件57宗,审结44宗。审结的906宗破产类案件,涉及破产债权530.62亿元,处置分配破产财产16.28亿元,妥善安置分流职工5971人,为惠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55家国有“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惠州部分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效能低下等原因,成为停业多年的“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方式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新闻发布会上,惠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日红如是说。

为全面完成惠州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惠州中院先后印发出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快速启动、有序推进、高效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在立案、审查、办理及司法委托工作等各环节中,惠州中院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联动,对出清案件优先处理、高效对接,通过专人立案登记、集中裁定受理、集中摇珠选定清算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简化各项流程等方法,缩短办案周期,推动破产审判“提速增效”。“近3年已办结318家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平均审查周期仅25天,平均结案周期仅75天,办案质效在全省都是靠前的。”惠州中院民五庭庭长陈向科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披露,自2018年全面加快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以来,惠州中院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案件已审结318宗,实现255家国有“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精神,确定2020年度惠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任务为:2020年12月底前,210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需要实现市场出清,各县区共有157家县属国有“僵尸企业”需要完成市场出清。

为此,今年3月,惠州中院在已有5名员额法官、10名辅助人员专门办理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1名员额法官和2名辅助人员专门办理此类案件,进一步充实审判团队力量。今年5月,惠州中院主动报请省高院批准,成为全省法院首家对公司强制清算及其衍生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法院,为接下来进一步做好各县区国有“僵尸企业”的司法出清重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截止6月底前,惠州已完成114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任务,上半年完成任务数占全年总任务数 55 %。7月初起各县区县属国有“僵尸企业”也陆续进入司法程序。

进入破产程序的房企数占破产类案件总数1/4

《白皮书》披露,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影响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2017年以来,惠州中院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不含强制清算案件)中,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共受理137宗,占比达80%以上。其中,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达43件。也就是说,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数占破产企业总数的1/4。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负债数额大、债权种类多,牵涉利益主体广泛、各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特点,办理难度较大。”钟日红说。

一方面,房地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涉案债务数额庞大、种类繁多,其中民间借贷债权比较突出,而且融资杠杆普遍偏高,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例如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资产3亿元,负债15亿元;光耀集团公司资产10亿元,负债100多亿元。

另一方面,破产资产体量大、变现难,往往折价处置。因为房地产企业通常采取项目公司运营的做法,以期房销售、预售为主,涉及资产体量大,且资产处置随政策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影响较大。“烂尾”项目在资产完整性上存在缺陷,加上目前融资渠道狭窄,导致变现难度加大,往往因各种因素影响折价处置,无法实现其应有价值。

与“僵尸企业”采取司法出清为主的方式不同的是,法院针对房地产企业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类因素,正确选择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其中,对于具备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企业,尽可能适用重整或和解程序,发挥重整、和解程序的制度价值,运用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及时挽救,努力推动企业再生;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尽可能地对破产资产进行整体处置,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清偿率。目前,惠州已重整成功的房地产企业6家,正在推动重整的房地产企业6家。

同时,积极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购房业主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购房业主权益、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建筑工程款、金融抵押担保债权、民间借贷债权等各类债权冲突问题,依法审慎认定债权顺位。”陈向科介绍,在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方案或者分配方案时,通过设置小额债权组、明定生存权优先等途径,切实维护、保障购房业主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率先在全省建立全方位府院联动机制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破产法律问题以外,还会产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解决的与破产相关的社会衍生问题,如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涉破产的税费缴纳与工商注销登记问题等,需要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这决定了破产审判工作尤其是重大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往往离不开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

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惠州中院起草的建议稿,惠州市政府于2019年9月14日印发出台了《关于建立惠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这是全省首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中级法院共同建立的全方位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政府文件,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完善破产配套机制,合力提升破产审判绩效,推动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形成了法院主导裁决事项、政府发挥协调联动、管理人负责管理事务的市场主体退出新格局。

《白皮书》指出,惠州府院联动机制的特色在于:该项联动机制具有立体全方位,参加联动的职能部门齐全、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实现从个案协调、因案协调转向协调联动制度化常态化;着眼建立长效机制。与全国大部分地区仅仅成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单项工作协调制度不同,惠州构建了联席会议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财力保障机制、政策支持机制和打击逃废债机制等五大长效机制。此外,还对破产管理人在执业中的身份地位予以明确和认可,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执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府院联动机制的全面落地标志着惠州破产审判的全面升级。自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实施以来,在惠州辖区内破产管理人的身份认同有了显著提高,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财产调查难开展、企业清算或破产终结后工商、税务、社保注销难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有关部门已协助注销破产企业190余家,协助开具银行账户69个,协助办理出款879笔/次,协助办理破产事项调查50余宗,为惠州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凝聚集体智慧。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黄仲民 林枧晗

编辑 南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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