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们已经离不开手机,而微信也成为大家交流的重要工具,那平常聊天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近日,韶关仁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吴某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起诉某童装店支付拖欠货款21922元。
拿货不给钱,还失联
某童装店经营者谭某于2018年多次在原告吴某处购入童装进行销售。2019年1月15日,吴某经结算得出,谭某共拖欠货款36144元,于是通过微信发送结算清单给谭某予以确认。谭某确认结算清单后,先后共支付了14200元给吴某,剩余的21922元在吴某的催促下,谭某答应在元宵前(即2019年2月19日前)支付,然而在元宵后,谭某不仅没有向吴某结清拖欠的货款,还失去了联系。
庭审中,吴某将自己和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向法庭出示,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买卖关系及拖欠货款金额。
仅有不全的微信聊天记录难定案
仁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供与谭某的聊天记录截图,用以证明谭某仍欠货款21922元的事实,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只能停留在电子存储介质之中,无法被人们感知,可以实现精准复制,但也可以进行随意修改或者删除。从原告打印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是经过摘录的,内容并不连贯、完整。同时,吴某无法证明谭某的微信是否经过实名注册、是不是谭某本人在使用,吴某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存有疑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日常经济民事交往中,最好有书面的合同、凭证等作为往来依据,微信记录作为一种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要起到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证据搜集方式的合法。
【全媒体记者】唐音
【通讯员】欧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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