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法律却规定......

南方+ 记者

民间有句“人死债消”的说法,导致不少的人认为“人死了,债也就清了”。而实事上,这种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近日,韶关仁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死者家属在继承死者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本案的偿还责任。

被告罗某凤、刘某香、熊某欢、熊某健是熊某红的法定继承人。2016年12月,熊某红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106国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仁化县某镇某路段,超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方向由刘某明驾驶的重型货车相碰撞,造成熊某红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重型货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重型货车的所有人周某武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赔付其因车辆受损所花费的拯救拖车费和维修费合计26519元,原告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履行了赔付义务。

原告:死者继承人要承担还款义务

庭审中,原告称,因熊某红已当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四被告需在继承熊某红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又因原告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履行了赔付义务,因此原告取得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追偿的权利。

被告:死者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被告辩称,死者熊某红的钱已用作处理其后事,还有拖车、以及扶养刘某香、赡养罗某凤这两个无生活来源的家人,一分钱没剩零。作为法定继承人,被告没有继承熊某红的一分钱遗产。因此被告不能承担保险公司赔付的维修费用。

法院:被告辩解不予采纳,四被告共同偿还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熊某红生前与四被告并没有分家析产;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对熊某红的遗产进行分割,故其遗产与其家庭共同财产尚处于共同共有,作为熊某红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在继承其遗产的同时承担清偿其债务的责任,故被告认为熊某红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本案原告已向案外人周某武支付了重型货车的车辆维修费和拖车拯救费用共计26519元,故原告获得了代位行使案外人周某武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本案系财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和拖车拯救费用,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仁化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四被告在继承熊某红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原告保险公司偿还26509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债权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被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没有支持,就是因为死者熊某红生前与四被告并没有分家析产,故其遗产与其家庭共同财产尚处于共同共有,四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遗产不足以承担本案债务。

【全媒体记者】唐音

【通讯员】欧吉琼

编辑 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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