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醉汉竟闯进邻居家打“老婆”?判!

汕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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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意识不清走错楼道,错把邻居家当自己家,之后的行为,让人大跌眼镜。

案件详情

今年6月9日开始,陈某与妻子常因家庭矛盾吵架,还产生肢体冲突。之后,两人互不理睬,陷入冷战。因此,陈某一直情绪低落,郁结于心。

6月12日晚上,陈某为抒发心中的苦闷之情,约了几个朋友喝酒,直至次日凌晨四点多。因饮酒过多,陈某一直处于懵懵的状态,酒局散场后回到自家小区就上演了“走错家门”的一幕。

陈某走到“家”(其实是邻居汤某家)门口,多次敲门没反应,以为是妻子不愿意给自己开门,又想起两人之间的矛盾,顿时气不打一处来。便用力将门踹开,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住户汤某告知其走错了,陈某听后一把抓住汤某头发将其摁倒在地,又对上前劝阻的汤某丈夫实施殴打行为。之后,愤怒的陈某走到楼下将停在楼外的多辆电瓶车推倒。

事后,陈某被朋友送回家中。待陈某清醒时已躺在自家床上,自己的鞋子、衣服还遗留在邻居家中。

经鉴定,两邻居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在被公安机关拘留时交代妻子要积极赔偿邻居损害。在家属的协助下,陈某已向被害人赔偿10000元,并将受损的门锁修复,最终取得了邻居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酒后滋事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陈某因家庭矛盾借酒浇愁,在酒后骚扰殴打邻居、损害他人财产,在小区造成不良影响。虽然陈某在实施这些违法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可能影响其对于行为和事实的判断。但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不能让醉酒成为将正当权益陷入危险状态的缺口。

本案中,陈某与妻子产生矛盾后,差点在酒后殴打妻子,产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夫妻相处难免产生矛盾,遇到问题应选择理性的方式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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