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热议的“大学生偷外卖”事件,可谓一波三折。
据江苏南京市警方最新通报,“偷外卖”男子李某系大学毕业后到南京工作,因在租住小区订的外卖被人拿走,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多次偷他人外卖,并非像外界传言的“因饥饿偷外卖”。
一则普通的社会新闻,因为嫌疑人李某的大学毕业生身份、贫困家庭背景而一度引发讨论,呼吁网开一面者有之,主张就事论事但同时建议转治安处罚者亦有之,众说纷纭。
首先必须明确,偷外卖而且是多次,是绝对错误的行为,不仅与其大学毕业生的身份严重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接受了高等教育,应该有更高的规则自省),甚至不论其社会身份、家庭处境如何,都不应该被原谅。
李某因受教育程度较高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而获得舆论较多同情,但本案的被害一方同样可能是忙于工作、饮食不规律的上班族,是因为外卖丢失而被投诉被处罚的外卖骑手,外界对具体个案的讨论要警惕案外因素的不经意代入,而在司法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处理更要始终保持足够的专业与理性。
随着外卖经济的兴起,丢外卖也成了不少地方很多上班族的困扰,短视频平台上不乏各种偷外卖被抓包的剧情设计,新的经济、新的支付方式客观上导致传统意义的小偷几乎绝迹的同时,对准当下新兴生活方式下手的新式盗窃行为也在迭代,偷外卖是一种,覆盖并替换店家的收款码也是一种。
但从法律层面来说,盗窃还是盗窃,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都对不同程度的盗窃行为有相对明确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并匹配相应的处罚手段,而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李某十几次偷外卖的行为,每一次都是将他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了非法的占有和处分,本案案情所匹配的法律对待事实上并无不妥。当然,即便是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中,考虑本案的盗窃金额,法律给出的相应处罚应该也不会太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余地依然很大,足以充分照顾个案的具体情况。
7月14日,江苏省高院发文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明确要求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确保司法公正。
南京此番“大学生偷外卖”案的后续司法处理,不妨进行类案对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个案做出相应处理。即便是后续在立法层面对相对轻微盗窃行为的处罚做调整,也可能无法适用于本案。
有必要再次强调,不能因为舆论的某种同情以及当事人的教育背景、家境情况,而对其进行法律范畴之外的无原则从轻与宽待。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个案当事人的处境、个人发展,还与其他类似案件有所对照。就在几个月前,浙江杭州一起外卖盗窃案宣判,被告人阮某因在一年内五次偷盗他人外卖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据可查就有十多次的偷外卖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属于《刑法》设定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更不能因为其大学毕业生的身份而做所谓罪错抵扣。最新情况中,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也只是具体强制措施的变化,并未涉及对案件定性的改变。
公正且统一的司法处理,应当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但同时也必须顾及类案的情况,让司法态度有基本的一致性。无论如何,多次盗窃外卖的法律处理,不应该出现夸张的罪与非罪的差异,这关系到对基本社会规则的守护。
南都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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