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以股抵债”约定生效了吗?

广州白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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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效判决,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双方约定以股抵债

结果对方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那抵给我的股权作数吗?

约定以股抵债,但未依约评估、过户

2004年,某星公司依据白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对某旅行社享有约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因该旅行社未按判决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某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某星公司与旅行社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旅行社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7500股股权经评估作价后清偿某星公司的本金及利息、评估代垫费用,由某星公司选定评估机构对股权予以评估,评估后将股权过户到某星公司名下。经评估后,对评估价中多出执行款的部分由某星公司支付给旅行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旅行社以其他资产赔偿。

后因双方未在执行过程中提交评估报告,故股权未能过户。

2017年8月,广州中院受理旅行社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星公司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旅行社持有境外公司的7500股股权已经抵偿给了某星公司,要求办理该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确认相应的破产债权。

破产管理人就债权是否成立进行尽职调查后认为,该股权转让未经法定审批手续,故《执行和解协议》不生效(或无效),某星公司申报的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明确,管理人无法审查。

于是,某星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星公司对旅行社破产债权价值为91.6万元,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旅行社持有境外公司的7500股股权已通过《执行和解协议》以股权抵债给某星公司,应立即完成相应附属登记过户义务。

法院:享有破产债权,但未受让股权

1

某星公司是否享有破产债权?如有债权数额如何?

根据白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显示,旅行社有清偿约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义务,无证据证实其已经清偿或者部分清偿债务,故上述债务均可作为某星公司的破产债权。

关于利息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某星公司依据民事判决享有的利息债权应当被认定为破产债权,但利息计算截止之日应当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经核算,某星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共计55.8万元。

2

某星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已通过股权予以抵偿?

旅行社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企业财产属于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某星公司与旅行社协商以股权抵偿债务,其性质属于将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转让。

虽双方直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转让国有资产,但现无证据证实旅行社已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审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以及在产权交易机构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故该《执行和解协议》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不足以认定某星公司已经合法受让旅行社的股权,对某星公司要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确认某星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55.8万元,驳回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请求。

法官析法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国家经济命脉。

企业国有资产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从完成可行性研究到清产核资,从委托资产评估到公开征集受让方,从协议转让到产权登记,每一个程序均设定有严格的顺序及条件。国有企业对外转让国有资产或者其他企业受让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否则必将承担转让不能的不利后果。

供稿:民二庭 邓汝辉

图片:网络

编辑:廖燕珊

总第<907>期、[2020]第<1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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