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罪。”
——“是否上诉。”——“不上诉。”
7月1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对一个盘踞于东莞市寮步镇的恶势力集团进行宣判,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罚金2000元至10000元不等。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以未成年少女卖淫所得供养团伙生活
集团首要分子许某军在寮步镇租用了一栋房子,为其团伙成员刘某明、蒋某青、唐某飞、唐某平、王某帅提供住宿、用餐。许某军等人均无正当职业,仅仅依靠未成年少女赵某慧、李某芳(两人已另案处理)卖淫所得维持支出。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许某军及其团伙成员通过手机通讯软件查找附近的人,为李某芳、赵某慧介绍嫖客,并从中收取提成。许某军等人首先会与嫖客谈好价格,然后告知赵、李两人卖淫地点和嫖客联系方式,赵、李便前往约好的地点实施卖淫活动,许某军等人协助看风。赵某慧、李某芳获取嫖资后,许某军等人从中收取介绍费。
以卖淫引诱实施抢劫犯罪
2018年12月4日,赵某慧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联系到被害人邱某平,并约定在一家公寓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在两人完成卖淫嫖娼行为后,邱某平在床上玩手机,但赵某慧怀疑邱某平对其拍摄了裸照,于是抢去了邱某平的手机,并通知许某军、蒋某青、唐某飞等人前来。许某军等人进入房间后随即对邱某平实施殴打,并要求邱某平支付3000元,邱某平迫于无奈通过微信支付了3000元。得手后,许某军等人逃离现场,并平分了“收益”。
此后,许某军等人又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了两次抢劫行为,分别获得了5800元及一台华为手机。
被告人最高获刑12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军、刘某明、蒋某青、唐某飞、唐某平、王某帅、王某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许某军、蒋某青、唐某飞、唐某平系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等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某军、刘某明、蒋某青、唐某飞、唐某平、王某帅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等人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而被告人王某前并非该恶势力集团成员,在该集团的犯罪行为中仅参与了一宗抢劫犯罪,并且只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集团首要分子许某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集团成员刘某明等5人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罚金6000元至7000元不等。王某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刘伟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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