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弥补了这些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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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涉及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内容也有了新的规定。

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理解析


说明了《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关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往往影响大,人员伤亡严重。

而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这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履职不到位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受到损害,仅要求受害人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没有说明向个人或第三方提出赔偿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职,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将受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处罚”。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对职工人身权益的一种损害。《民法典》该条款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

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履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5项职责,对事故责任者有以下分法:

01

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分,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02

从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03

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来分,有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04

从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来分,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民法典》该条款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另外,这些规定,

你注意到了吗?

1、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怎么保护?

你是不是担心手机APP悄悄收集个人信息?是不是觉得骚扰电话忍无可忍?

民法典明确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界定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霸座”、买短乘长现象如何整治?

在乘坐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时会遇到“霸座”、买短乘长等行为,这种现象怎么整治?

对于霸座、买短乘长等行为,民法典合同编作出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为遏制霸座、买短乘长等现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头顶上的安全”如何守护?

某小区一名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后死亡,找不到肇事者,谁来负责?物业有责任吗?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的规定,表明了禁止高空抛物的鲜明态度。民法典在责任划分上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4、自甘风险:不要总向别人“甩锅”

某大学一群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由于有激烈的身体接触,甲与乙在抢球时相撞,甲受伤骨折了,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提出了“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另外,民法典还规定,相关活动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足球、篮球等文体活动中,因正常身体碰撞导致受伤的,伤人一方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是恶意犯规等故意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伤人一方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5、自助行为, 应对“霸王餐”

吃“霸王餐”的顾客不肯付钱,肇事车主出事后想逃跑,报警后往往等警察赶到时,吃“霸王餐”的人、肇事的车主,可能早就溜之大吉了。我们可以扣留他们的私人物品吗?

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让受害人获得法律的“尚方宝剑”——餐厅老板有权把吃“霸王餐”顾客的行李暂时扣下,交通事故受害人也可以把肇事车主的车子扣留,然后报警。

6、文明养宠物,应该怎么做?

在小区散步遇到邻居遛狗不拴,敢怒不敢言?被邻居的宠物咬伤后,到底由谁来负责?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各位家有“主子”的小伙伴们一定要记得,带宠物外出时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因为自己主动逗弄、威胁动物而被伤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7、擅入高危场所受伤,谁来负责?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公众讨论,一名58岁女子陪孙女在儿童游乐园游玩时从儿童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游乐场应该索赔吗?

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该案例中,该女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成人使用儿童设施存在风险有所认识,仍然从滑梯滑下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儿童游乐园未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并及时干预,广播播放内容亦不够准确、具体,其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8、施工造成房屋受损,如何维权?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过度开挖,造成地基不稳,引发已建成居民楼墙体受损,此类事件时有曝出。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9、跌入下水道,只能自认倒霉?

骑车经过路上被打开的井盖,跌入井中后骨折,该自认倒霉吗?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上因施工、维修打开的井盖,施工人员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图看懂民法典构成

来源:江北应急管理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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