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在外开公司?签了这份协议的他被判赔20万!丨百案识法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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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做着本职工作,一边谋划其他发展,

甚至借助本职优势,在外开公司,

增加经济来源。

因此,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

不少老板在员工入职时都会要求

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或许“竞业禁止”这四个字

对很多人来说还是十分陌生的。

签了竞业禁止协议,

员工就不能在外开公司?

在网上有不少相关的讨论

▼▼▼

佛山就有一公司与其员工

因“竞业禁止协议”闹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小翟于2013年入职佛山某照明公司,从事产品结构设计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某照明公司支付给小翟的工资报酬中,包括了其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应给付的保密费,数额为工资报酬的10%。若某照明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小翟有权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若小翟不履行该义务,须向某照明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总额20万元的违约金。

2019年1月,小翟在职期间成立与某照明公司同类型的某科技公司,同年4月其从某照明公司离职。随后,某照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小翟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某照明公司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小翟

小翟认为,《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需要员工离职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为先履行合同。某照明公司必须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才能要求其离职后履行合同。但公司并未支付该费用,其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某照明公司

某照明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已包含在小翟的工资中,《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已生效并履行。小翟离职后停止对其支付该费用,是因为其开设的公司生产与某照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特有产品,他们有权停止向其支付该费用,至其停止违约侵害行为。

法院判决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薪酬上的损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在职期间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忠实义务的体现,对价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职期间经营或者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不受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否的影响,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小翟在职期间经营了与某照明公司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双方《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故无需审查某照明公司有无向小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此,佛山中院判决小翟应向某照明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在职期间,

员工能否在外开设公司

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留言

发表于4天前跟帖

作为打工仔,想多赚点钱,我认为无可厚非,不少老板对于员工在外开公司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但既然你都签了协议,我认为还是要遵守,否则吃亏的就是自己。

网友留言

发表于4天前跟帖

我认为在职期间,员工就不应该在外干私活,无论是不是与本职工作有竞争关系。干副业肯定需要精力,这也就意味着你放在本职工作上的精力少了,对老板而言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网友留言

发表于4天前跟帖

现在都提倡“斜杠青年”,如果开设的公司与本职工作无太大联系,我觉得可以啊,老板也无权限制员工私人时间做些什么。

法官说法

内诚于心,外信于人。“诚实守信”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是职业道德的“立足点”。小翟在与某照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开办了与该公司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应秉持职业道德,遵守与用人单位的保密与竞业等各项约定,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行业秩序,共同促进构建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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