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30分钟被记旷工半天,3小时被记旷工一天?这么“随意”合理吗?

深圳工会
+ 订阅

阿强

小王,你听说了吗?咱们老板今天发火啦!

听说是小李和小罗迟到了,被罚了三天工资呢!

小王

老板的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让我们一起看看小苗的故事就知道啦~

事件

小苗于2004年入职某培训学校,从事会计岗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2月19日,小苗签收了《员工手册》。2018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载明:“违纪事实:2017年11月期间,小苗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仅2017年11月,小苗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2017年12月6日,小苗拒不改正,仍然旷工。小苗无视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现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予以开除处理。”

小苗对公司的处理不服,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一审判决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不合理,即使认定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

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公司与小苗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小苗劳动关系的依据。

且公司称小苗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小苗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小苗旷工的事实,故公司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小苗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老板

看来规章制度也不能我说了算呀,工会君,你能教教我公司规章制度要怎么制定才能万无一失吗?

公司规章制度从制定到出台

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

◆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规定。

此外,要想万无一失

规章制度的制定还应当合乎情理

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

当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应当实事求是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教育与处罚,不应夸大或捏造违规事实,加重对劳动者的处罚力度。否则很可能会让员工“不服判”,吃上法律的亏。

工会君

所以,你们公司员工迟到早退,你作为老板,应当如实记录旷工时间,而且不能加重对员工的处罚,否则属于变相克扣工资。员工有权主张足额返还,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哦~

哎哟,听君一席话,我马上改正过来!

老板

工会君在这里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以及员工管理等事项合法合理,劳动者也应当更全面地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保障自身权益!

最后,小编也要啰嗦一句

虽然公司不该加重迟到早退的处罚

但是作为一名合格的“打工仔”

我们也要按时上下班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噢!

动动你的手指,转发+“在看”吧~

深圳市总工会出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