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大涌镇某路段开着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随意倾倒工业垃圾。
创文攻坚期
随意倾倒工业垃圾!
不能忍!
大涌镇综合执法局随即对驾驶上述车辆的男子刘某进行查处,并将上述车辆进行扣押后停放在镇综合执法局停车场。
翌日,工作人员发现,那辆被暂扣的三轮车,不见了。
大涌公安接报后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侦查,并将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刘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询问,嫌疑人刘某陈述:其在未经镇综合执法局批准对其被扣车辆发还的情况下,私自将该电动三轮车开至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布碎市场。
原来,那辆三轮车就是他的。
但是,被行政机关依法暂扣的车辆,能自己直接“开”走吗?
答案当然是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也就是说,私人财产在有关单位管理、使用、运输期间,有关单位获得占有权。
简单来说,当事人私自“开”走自己被暂扣车辆,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意味着其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所以,盗窃自己所有而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依旧可以定盗窃罪。
由于此次涉案金额未达刑事标准,涉案电动三轮车已交由大涌镇综合执法局进行再次扣押,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编辑:陈钰滢
责编:许高朗
编审:罗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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