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精神,切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减免房屋租金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经营性土地房屋物业的产权人或产权人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
二、减免对象
承租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物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户)。
凡是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承租户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三、减免标准
享受此次减免租金的土地房屋物业包括:经营性的土地、商铺、仓库(含保税仓库)、摊位、厂房、办公楼,不包括住宅、车位、广告牌。减免费用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权费、清保费、广告费等其他应由承租户支付的费用。
按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要求,租金减免标准为免除今年上半年3个月的应收租金。根据2月27日我委发布的《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减免租金实施细则》“一免两减半”租金减免政策,实际已减免了承租户今年上半年2个月应收租金,本次减免租金政策在此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即今年6月份租金未交的免收6月份应收租金,已收6月份租金的顺延免收7月份应收租金。
转租、分租国有土地房屋的,出租人负责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减免租金足额惠及最终承租人。
四、申请审批程序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租金申请,填报《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报批表》(见附件)。出租人收到上述表格后,认真审核后按照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由业主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直管单位审批执行。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承租户)。
各直管单位要在7月20日前,督促属下相关出租企业完成减免租金手续办理,确保减免租金政策尽早尽快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出租人要加强宣传力度,公开透明减免承租户的租金,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出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流程操作,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对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报批表
肇庆市国资委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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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联社:2233803,136029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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