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接私活”被辞退,法院:“炒人”无责任!丨百案识法⑥

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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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副业赚钱话题,

近年来非常火热。

身边的许多人不是在做副业

就是在做副业的路上。

从事第二职业

并非硬性规定不允许,

但当“私活”与本职工作有利益关系,

甚至还有可能会影响到本职工作,

那可就另当别论了!

案情回顾

阿强是A公司的员工,B公司是A公司的供应商。在2019年2月和3月的某天,A公司发现阿强在其任职期间,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在B公司车间进行机器操作,但阿强从未向公司申报过该情况。

随后,A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阿强的劳动关系。阿强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阿强当时是否在为

B公司提供劳动?

双方对此说法不一!

不能仅凭我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就认为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这是错误的。

这两天,阿强均请了病假,其在上班期间享受病假待遇,下班时间却跑到B公司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我在B公司操作机器是因为B公司有急单,人手不够,我仅仅是为朋友(B公司老板)提供帮忙,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A公司无需向阿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阿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强确认其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亦没有将上述情况向公司报告。虽阿强辩称他与该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但其无提供证据证明,且其穿着B公司的工作服为B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即接受了该公司的管理。故,难以排除阿强与B公司存在兼职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可能性。

阿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阿强签名确认,上述规章制度可作为审查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故A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阿强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阿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A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

员工与其有直接或间接业务合作关系

的其他单位存在利益关系需申报。

阿强的行为

显然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该行为有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此判决有利于倡导平等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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