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7月6日刊宪公布,于7月7日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30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的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同日晚上11时刊宪公布实施。《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安委”)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于今日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香港国安法》时,所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记者】沈丛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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