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警察,进去办点事儿,给你看我的证件.....”疫情防控期间,男子企图用假的“警官证”冒充警官进入某小区,最终露馅被抓。近日,深圳龙岗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与一派发、制作假证的女子谈好,以150元交易伪造的军官证一本。随后,李某通过其他途径借来军官军服拍照,并将照片交给上述做假证的女子,告知自己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三天后,李某向对方支付现金人民币150元并拿到了假的警官证。因不满意,他要求再做一本,最后取得了另一本内容相同、字体不同的“警官证”。两本“警官证”上均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编号089XXXX”、“李某”、“武警深圳市支队中队长”等字样。经查,上述两本“警官证”均为伪造。
之后,李某又通过他人介绍与一男子谈好,以350元交易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一个,并提供了照片及其他信息。后该男子通过邮寄将上述人民警察证以及证件套交付给李某,该“警察证”上有“职务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姓名为“李某”、警号为”065XXX”、“二级警督”等字样。经查,上述“人民警察证”为伪造。
今年2月11日晚,李某驾驶汽车,出示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谎称自己是警察,待值班人员测量体温后,未经放行即加油通过岗亭,进入小区内部,之后在拟离开该小区时被查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其具有归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 随案移送的警官证两本、塑料证件套两个、人民警察证卡片一张、证件套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为自己行方便甚至行骗是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誉的违法行为,必受刑法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龙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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