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汕头,不少市民驾乘摩托车出行,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明显增多。去年,我市共发生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2190宗,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近六成,共造成了157人死亡、2659人受伤。下面先让我们来了解一宗摩托车与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摩托车乘坐人发生损害赔偿的案件。
去年8月17日凌晨1时25分左右,刘某驾驶一辆赣G号牌小汽车,沿练江路自东往西行驶。然而,当开到练江路与大北山路交界处时,意外发生了。在经过路面斑马线时,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上了刘某小汽车的左后侧。刘某下车发现,地上躺到了四个人。与刘某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的,是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而当时,彭某还载着陈某豪、邱某鑫和邱某辉。
那么,彭某的摩托车上为何乘载了这么多人呢?原来,彭某是一名摩托车工友,这三名乘坐人从华山路上车,要去一个酒吧。彭某明知自己的摩托车乘载三名乘坐人是既危险又违法的行为,生活所迫显然不能成为交通违法行为的理由和借口。而这起事故也造成了颇为严重的后果。包括摩托车驾驶人彭某在内有三人骨折,一人脑震荡。事故发生后,乘坐人陈某豪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某豪为右股骨中段骨折,左肘部、右足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右足第1趾远端指骨骨折。
陈某豪住院治疗了21天,共花费3.7万元。保险公司为其垫付了5000元,汽车驾驶员刘某垫付了1500元,摩托车驾驶员彭某垫付了2000元。出院时,医生告知陈某豪骨折愈合后应再次手术取出体内固定物;且每3个月复查一次X光片。
事故发生后,龙湖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对路面的交通动态估计不足,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没有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彭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违反装载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龙湖区人民法院王琛说:“本案是典型的因超载及对路面的交通动态估计不足,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发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法规,认定被告刘某、彭某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三名摩托车乘坐人免负事故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则对陈某豪的伤残程度等进行评定,认定陈某豪构成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15000元,康复费为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120天,建议住院期间21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余99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
经查明,刘某的这辆小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彭某的这辆二轮摩托车则没有投保任何险种。龙湖区人民法院王琛说:“赣G号牌小汽车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粤D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
由于刘某的小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陈某豪到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刘某、彭某,请求判令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刘某是小轿车的所有人,第二被告为该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限内;第一被告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彭某在本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故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应对第一被告向原告赔付后不足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龙湖区法院于今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3808.08元,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8654.04元。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总额在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每人约1.2万元。该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加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的确定。那么,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顺序是怎样的呢?龙湖区人民法院王琛说:“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顺序的总体性规定,基本原则是: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赔偿。”
经核算,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约16.8万元,其中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约11.3万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约5.5万元。龙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伤残及医疗费赔偿限额分别为11万元和1万元。被告彭某明确放弃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权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名乘坐人身体损伤,三名伤者的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赔偿限额合计损失分别为23.6万元和11.2万元,均已超过赔偿限额。故个人实际赔偿额度,应按同等债权请求比例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约5.2万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800多元,两项合计,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约5.7万元。抵去交强险已赔部分,原告尚有损失约11万元。那么,这部分损失应该如何赔偿呢?龙湖区人民法院王琛说:“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作为签订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合同约定内的义务。因此,交强险在其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之后,首先便要确定侵权责任的性质,明确加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那么,在赔偿责任划分上,免负事故责任的摩托车乘坐人,也就是原告陈某豪,是否应自行承担因本次事故对其自身造成的部分损失呢?龙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豪明知被告彭某超载,还继续搭乘,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之中,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龙湖法院结合本案事故发生情况,确定摩托车乘坐人对其超过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刘某、彭某均应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损失的45%。按照这一责任比例,被告刘某、彭某均应赔偿原告约5万元,即11万元的45%。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10.7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彭某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未超过法定标准,可予照准。扣除事先垫付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彭某实际应赔偿原告损失分别约10万元和1万元。因原告应由被告刘某承担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应对原告的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某所驾驶的车辆因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龙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彭某赔偿原告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交通是城市文明的一扇窗口,当前我市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正在进行中。龙湖区法院表示,将围绕市创建文明城市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和审判资源优势,强化司法指引。也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来源:汕头橄榄台客户端综合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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