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肇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南方+ 记者

6月30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选择。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比例。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且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068元。  

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新的缴存额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变更。缴存单位如含有高于职工缴存基数上限的缴存人,或低于职工缴存基数下限的缴存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托收、汇缴、补缴业务,缴存单位通过调整缴存基数,达到符合缴存上下限规定后,才可进行托收、汇缴、补缴。  

7月1日至7月26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为了方便单位调整年度缴存基数,汇缴委托扣款业务暂停至8月15日),各缴存单位在系统升级之后要及时做好缴存调整有关工作,已办理委托扣款的单位要在8月15日之前调整职工缴存基数。  

单位经办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到归集银行网点现场受理,提供基数变更的批量处理文件电子文档(U盘下载,相关格式文件可从我中心网站一资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及打印相关电子文档(单位盖章)作为纸质材料。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自行申报的方式在线办理调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及时办理缴存人员增减,因延期缴存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缴存单位承担。  

【记者】刘亮


编辑 马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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