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减少因使用暑期学生工、高温作业等因素产生劳资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现将有关工作指引如下:
1、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和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依法办理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人员)用工备案手续。
2、禁止使用“三非”人员(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员)。
3、在招用工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时工资台账等用工管理台账,并迅速建立社保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企业严禁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安排在校学生实习。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签订企业、学校和学生的三方实习协议,并由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统一管理和考核。
5、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以下统称高温作业),企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当审查劳务派遣机构是否持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信息等,并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可与人社分局联系索取样板)。
7、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用工企业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应当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发放工资。
在用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咨询,联系电话:0769-83635303。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文稿来源:黄江人社
摄影编辑:黄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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