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每天会在微信上
和工会君交流每天推文的内容
相信有不少职工小伙伴和小编一样
微信已经成为自己工作上最常用的“工具”
大家知道吗
微信也成为了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种媒介
辞职、调岗、借款等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中
往往离不开微信的“身影”
下面,让我们跟随一则小故事
来看看微信的“功力”
案例
2019年7月,王某入职某车行从事销售工作,王某与某车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2019年11月,王某因患疾病住院,出院后身体状况不佳,王某想继续请假,因休假问题未能与某车行协商一致,2020年1月15日,某车行停止给王某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月20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某车行老板发出了辞职信息,内容为:“李老板,我不想在车行上班了,现在申请辞职,请把去年12月份到现在的工资结给我”。当天下午,某车行把王某的工资结清。
工资结算完后,王某认为某车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车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申请了劳动仲裁。
庭审中,王某说:微信信息不是我发的,是我女朋友看我一直没工资,用我的手机发的,我并不知情。并且,微信辞职并不是规定的书面形式。
某车行说:王某病好后一个多月都没有来上班,本来他旷工我们车行可以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是看他生病才没有解除他,反而把他的工资全部结清了,并且辞职是王某自己通过微信发给我们老板的,车行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工会君,王某所说的书面形式是什么意思?辞职一定要书面形式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案例中可知,王某非试用期内,所以王某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某车行。
那微信辞职到底算不算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那什么又是“数据电文、电子数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很明显,在法律上,微信所发出的辞职书是网上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的电子数据,微信表达的方式也是符合书面形式这一认定。因此,王某通过其本人的微信向车行老板辞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有效的。
那王某生病,因为请假没有与某车行达成一致,某车行就停发王某的工资和停缴社保,某车行的行为违法吗?
如果某车行认为王某属于旷工,违反了车行的规章制度,就应该对王某进行催告,催告后王某仍然不上班,车行可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某车行未对王某进行任何催告也未反对王某休假,直接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工会君有话说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员工主动辞职的,是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看完今天的“静静有问题”,相信职工朋友们也认识到了,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辞职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对于员工而言,电子数据具有及时性和瞬间传送的特性,在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出辞职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如果一不小心把辞职信发出去了,反悔可能就来不及了。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呀,职工小伙伴们注意啦!
在职场上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做任何决定之前都多考虑考虑
职场不易,要珍惜自己的工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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