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称“受贿不办事证明保证底线”,惹争议!回应来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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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检察官称“受贿不办事证明了司法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的言论持续引发关注。6月29日,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回应此事称,涉案有关司法人员退回了行贿人的贿赂款,但在庭审辩论中,检察官未准确表述这一事实,发表意见明显不当,已责成涉事检察院严肃处理此事。

近日,网络上有关盘锦一名检察官“收取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的视频引发关注。南都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涉事案件为一起虚假诉讼罪,于今年6月10日10时首次开庭,案号为(2020)辽1104刑初90号,该案审判长为苏永,参与公诉人之一为孙旺,被告人为滕德荣、吴艳秋。

据庭审现场视频显示,被告人滕德荣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控辩双方在现场对此进行激烈交锋。负责公诉的辽宁盘锦检察官孙旺称:“在我们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其随后称,“我们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是一线二线大城市,也希望辩护人对此能够予以谅解”,相关言论引发网友热议。

6月29日下午,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公众号对此事通报称,关于“受贿不办事证明了司法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这一言论,经核查,滕德荣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涉及到原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人员于2015年2月退回了贿赂款,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在庭审辩论中,检察官没有准确表述这一事实,发表意见明显不当。

上述通报称,关于“笔录时间和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不一致,证明了侦查人员工作的严谨性”这一言论。经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时间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检察官对此问题发表的观点不正确。我院已开始对上述涉及的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盘锦市检察院称,已责成大洼区检察院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处理,由该院对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据辽宁法制报2018年12月21日报道,涉事检察官孙某毕业于2013年8月,进入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公诉科工作。报道称“他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300余起,无一起瑕疵案件,定性准确率、有罪判决率均达100%”。根据该报道,截至2018年底,孙某担任检察官5年以来,办理案件涉案金额超5000万,于2018年获“盘锦市第二届十佳检察官”。

据上述报道,孙某称“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自我教育,也给身边人提示,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千万不能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腐败行为无法藏身。”

南都评论

“受贿不办事”保证不了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底线

“受贿赂不办事保证了道德底线”,这样的说法之所以引发法律界乃至社会层面的广泛讨论,正是因为其不仅暴露出显而易见的法律认知错误,而且与基本的事实、情理相悖。不仅在现行《刑法》中,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法律同样明示“以受贿论处”。而且在长期的社会规则与道德层面,人们对所谓“收钱不办事”的否定性评价同样明确。

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庭审场合公开表达上述观点,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当然,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与庭审情况,即便如涉事地方检察机关在回应中所述,本案存在“在庭审辩论中检察官没有准确表述”的可能,对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与临场应变能力而言,此事也是一次非常严峻的警示和提醒。

在国家法治的统一性面前,没有一线二线城市和“小地方”的区别。

真实有效的控辩对抗,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所在,而在庭审辩论、质证过程中,诉讼参与各方都需要有经得起法庭实战考验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在庭审中慌不择言,辩论反驳无力,将给个案的司法审理带来巨大风险。

尽管控辩双方的庭上言论在庭审范畴内可能有适度的豁免,而其庭上言论的最终价值还是要依赖法庭对其的认可程度,居中司法对“受贿不办事”的个案判断,才会真正决定法律的态度。一定程度上,欠佳的专业表现,最直接作用和影响到的是个案的正义实现,包括公诉方的法定职能履行。

另一方面,正在推行的庭审直播制度不仅对于此番个案细节的爆出具有决定性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正是庭审直播的广泛适用,才能从制度层面倒逼和推动个案的司法从业人员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众目睽睽之下,让控辩双方的表现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示,也让实质化的庭审、法官的居中裁量有更为符合司法属性的表现。一次又一次个案的复盘、推演,不仅体现了庭审公开范畴的监督价值,也能推动司法从业人员、机构整体的专业素质提高,最终让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充分保障。

更何况,盘锦个案争议不仅在于一句“受贿不办事”的言论细节,还有官方回应中也明确表态将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笔录时间和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不一致”疑点。甚至后者暴露出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涉及到个案侦查行为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律层面,讯问笔录无法同步录音录像,不仅不是公诉人此前庭上所言的“合理误差”,而且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程序法治从来没有也绝不应当有什么一线二线甚至三线城市的差异和区别对待,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对各地都有唯一且明确的要求,不容以地方差异的方式有丝毫变通,这也是必须重申的法治底线。

得益于庭审直播的技术加持,荒唐的庭上言论得以引发海量围观,警示和倒逼司法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而由此引发的个案程序问题,尤其需要独立、严肃的彻查,以申明真正的法治立场,捍卫实质庭审、程序正义的价值。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评论: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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