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大再审个人破产法,“旅游”从债务人消费限制中删除

南方+ 记者

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还能否“旅游度假”?自本月初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旅游”列入债务人被限制的消费行为后,便在坊间引起热议。6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二次审议,拟删除这一规定。

债务人消费行为限制略有放宽

今年4月底,深圳人大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并于6月2日正式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此前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

其中,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其中的“旅游”曾引起了一些热议。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是深圳首个书面建议深圳立个人破产法的人。他认为,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人连“旅游”资格都没了,这值得商榷。

“一方面,深圳生活和工作节奏快,许多人容易产生压力,旅游是一种缓解精神紧张的解压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关于‘旅游’的概念也很模糊,执行起来很难界定。比如,昂贵的高消费旅游肯定是不合适的,但如果债务人只是到深圳东部或周边一些地方,以徒步、骑自行车方式,低消费的出游也不行吗?”卢林说。

而此次人大二审“草案”时,则对“旅游”这一项予以了删除。同时,考虑到列举中的一些消费行为可能是债务人生活和工作所不可或缺的,一律禁止难以执行,因此拟增加了“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许可外”的表述。

拟新增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

征求公众意见时,“草案”规定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须“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但二审时,有意见提出,对社保缴纳期限的条件过于严格,建议修改为“五年内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年”。

人大经研究,发现从深圳社会保险制度层面,不存在因个人经济困难而导致其社保关系中断的可能。“并未要求债务人缴纳所有类型的社会保险,仅要求缴纳其中任意一种连续满三年,以证明其在深圳有较为稳定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截至2019年底,深圳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人数为553万人,因个人原因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极少,可以不予考虑。”深圳市人大法委主任委员刘曙光说。

而关于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的意见,则被人大采纳。“建立这一制度,既可以供利害关系主体查询相关文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也可以为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制度奠定法律基础。因此,此次予以新增,规定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个人破产登记和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刘曙光说。

此外,二审稿还增加了债务人借款时告知破产状态的义务,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获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应当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记者】张玮

编辑 谢昊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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