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吸食毒品不仅会有损身体健康、影响家庭幸福,而且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禁毒形势依旧严峻。毒品一日不除,禁毒一刻不止。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必须一如既往、坚决彻底把禁毒工作深入进行下去。
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深入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重点打击职业毒贩、毒品再犯、教唆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保障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来,共受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44件51人,批准逮捕44件51人;受理审查起诉毒品案件56件70人,起诉54件63人,均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下面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的详细内容↓↓↓
01
郑某泽等四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现场交付、顺丰邮递、大巴搭送毒品“配送”方式真多样
案情简介: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郑某泽、郑某弟、郑某灿、郑某坤等人多次通过现场交付、顺丰邮递、大巴搭送等方式交易毒品海洛因3.52克、冰毒8.82克,涉案毒资14200元。除此之外,自2019年以来,郑某泽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的老厝家中以及其租住的酒店房间里,共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
诉讼过程: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释理说法,郑某泽、郑某灿、郑某弟、郑某坤等人自愿认罪认罚,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泽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除了现场交付,狡猾的毒贩竟大胆的通过大巴搭送、邮寄快递等方式运输毒品,这些毒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必定荼毒生灵,贻害无穷。这也暴露出寄递行业的管理漏洞。在此,检察官提醒寄递行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要提高毒品犯罪防范意识,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措施,提高辨毒意识能力,合力打击利用寄递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一旦发现线索,及时报警。
02
陈某旭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这个“中间商”不赚差价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至8月,吸毒人员邱某容先后三次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旭,然后到曾某洲家中向该员购买毒品海洛因,陈某旭分别称了1.2克、0.4克、0.4克毒品海洛因拿给邱某容,并将收到的毒资还给曾某洲。作为“中间商”,陈某旭不赚差价,只要求曾某洲为其免费提供毒品以供自己吸食。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潮阳区海门镇某小区抓获陈某旭,随后在其住所内缴获疑似毒品6小包净重合计39.49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合计10.1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1台、吸毒工具2个、锡箔纸2卷和人民币8000元。
诉讼过程:2020年5月21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旭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陈某旭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陈某旭作为一名“中间商”,并未牟利,仅赚取了毒品,但也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2015 )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03
庄某彪贩卖毒品案:
允许赊账 有买有送 真假掺杂 毒贩中还出了个“奸商”
案情简介:李某伟经林某强介绍,与庄某彪结识并多次前往揭阳市惠来县向庄某彪购买毒品后进行贩卖。2018年2月8日下午,李某伟与林某强电话联系,称其次日要前往惠来向庄某彪购买毒品海洛因,林某强便委托李某伟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次日,李某伟到庄某彪的家中,以每克460元的价格购买了90克毒品海洛因。并现场联系林某强,要其将代购毒资以转账方式支付,因支付宝无法转账,林某强便改口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2500元给庄某彪。庄某彪见状遂跟李某伟说拿10克毒品给林某强,并表示另5克赊欠的毒资以后再付。收到毒资后,庄某彪外出购回100克毒品海洛,并将购回的毒品海洛因及三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李某伟,并称海洛因中有10克是林某强的,另外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赠送给李某伟。当天晚19时多,李某伟驾车返回至潮阳区海门镇深汕高速海门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于该汽车中缴获一包毒品(经检验,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99.95克)及三小包毒品(经检验,其中一小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59克,另二小包净重48.8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在李某伟的衣服口袋查获一小包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18克)。
诉讼过程: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彰显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最终,庄某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庄某彪之所以如此“热情”,又是允许赊账,又是有买有送,是因为他清楚,一旦人选择了毒品,那么他的人生已别无选择。毒品不仅会摧毁人的身体、摧残人的意志,还会导致人财两失、前途尽毁。因此,我们要终身远离毒品,拒绝毒品。莫让毒品堵了人生路!
04
林某技贩卖毒品案:
药店老板成毒贩
案情简介:2019年 5月,林某技为牟取非法收入,向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购进 135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42板氨酚曲马多片和9瓶万咳疗后,在其经营的药店内进行贩卖。2019年 7月,吸毒人员吴某鹏和吴某德两次到林某技的药店内购买氨酚曲马多片、万咳疗止咳水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当作毒品食用。2019年 7月 19日,公安机关将吴某德和林某技抓获归案,并在林某技药店内查获氨酚曲马多片 36板共 215粒(经鉴定,检出曲马多成分)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 115包、万咳疗 8瓶(经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诉讼过程: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向其贩卖精神药品,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对该员提起公诉。潮阳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技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曲马多、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等属于限制经营的国家二类精神药品,购买者吸食完药水后会兴奋、刺激,部分吸毒人员由于买不到冰毒、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便通过地下渠道购买该类药品作为替代。广大药品、药店、诊所经营者要以此案为警示,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处方销售该类药品,绝不能给吸毒人员提供可乘之机。
最后,我们呼吁,全民禁毒,人人有责。让我们行动起来,坚决向各类毒品说“不”,形成禁毒斗争强大合力,共同打好禁毒这场必须赢的人民战争。
来源: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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