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有其自身特点和要求,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做了专章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条文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以案释法
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如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融入社会呢?我们通过案例了解。
一
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男,1999年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县,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某某街道。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自治区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其入矫时未满十八岁,父母常年在东莞居住生活,汪某以未成年跟随父母生活、工作为由正式变更来东莞接受社区矫正,由东莞市司法局某某分局负责对其执行矫正监管工作。
汪某是家中老大,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年幼的弟弟,其父母十几年前就离开广西老家到东莞工作打拼,汪某一直在广西老家读书、生活,由奶奶独自带大。他与父母聚少离多,在生活中与父母缺乏沟通和交流,也较少感受到父母对子女的关爱。
汪某自高中读书以后开始住校,离开了亲人与家庭,便感觉到一个人的“自由”。在住校期间,通过学校里的一些“坏学生”认识了社会上的不良人士,在交往中,逐渐学会了逃学、抽烟、酗酒,沾染了吸食K粉的恶习。除了自己吸食之外,还多次向其他在校学生售卖K粉,直到案发。
二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是结合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特点和具体情形,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司法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后,发现他表现比较消极,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和提出的帮助置之不理,在随后开展的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中,汪某也多次因“睡过了”、“走错路”等理由迟到,态度散漫。走访其父母了解到,其在家里表现也相对以前沉默了,每天除了看手机就是睡觉。工作人员就汪某的表现多次集体讨论分析,认为造成汪某目前状况的原因:一是生活中一直缺乏父母的关爱,成长过程中缺少家庭的正确引导;二是年纪小、自控能力差,在学校接触到不良的朋辈群体,产生了错误的认知;三是自身法律知识淡薄,较容易受他人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四是原执行地社区矫正监管相对松懈,居住地变更后,监管严格了,产生抗拒心理。除此之外,分局工作人员还多方了解汪某的兴趣爱好。针对以上情形,矫正小组制定了适合青少年矫治的矫正方案。
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深入内心展开教育矫正。工作人员首先从汪某感兴趣的方面展开工作,汪某在网络中较为活跃,愿意用微信与人交流,工作人员便经常通过微信与其互动交流,关心其生活情况,提醒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时间等,使其对工作人员的信任感与日俱增,逐渐消除其抗拒心理。考虑到青少年叛逆的心理,工作人员采取尊重、接纳、友善的态度,及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让其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司法局举办的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其在服务大众的同时也感受到现场浓烈的法制教育氛围,提高了其学法的兴趣。组织其参与团市委重点青少年帮扶项目举办的各种公益活动,在与同龄人的多次接触中,不仅改善了其内向腼腆的性格,也培养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汪某提供一个融入社会的平台,拓宽了其人际交往圈,使其对矫正各项规定做到变被动配合为主动履行。利用个别或集中教育等工作手法进行法制和警示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协助进行认知重建,改善犯罪心理和行为陋习,对之前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刻反省,防止其重新犯罪,达到矫正效果;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青少年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倾听他的烦恼,协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恢复健康心理。
三是整合家庭力量做好帮教工作,促使家庭关系实现良性转变。汪某的父母希望他能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但因长期分离两地,难以沟通。工作人员为汪某及家人制定了亲子关系改善方案。邀请汪某及其父母参加社工开展的亲子活动等方式,进一步促进他与父母的沟通,引导汪某敞开心扉,正面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想法,也使其父母了解到如何更有效的与孩子沟通,加强了家庭间的良性互动。同时,工作人员多次与汪某的父母探讨关于青少年不良行为的矫治方法,希望其父母在儿子矫正期间对孩子多一些关怀、鼓励和陪伴,多关注孩子的行为及想法,借助亲情的力量协助汪某消除心理障碍,重构社会认知。
未成年人自我辩认和自然控制的能力较低,其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小,决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执行工作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方针。实践中,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失职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走上犯罪道路的常见诱因。
汪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分局在接收汪某后,即为其量身制定了符合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借鉴优势视角的指导原则,在矫正期间帮助汪某认识到自己的非理性信念,发掘其优势,鼓励其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青少年时期的可塑性较大,如何能减轻未成年社矫人员的困扰心理,避免其周围人群用有色眼光去衡量看待他们,协助矫正人员重建健康心态,顺利渡过矫正期和避免重新犯罪是青少年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
来源 |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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