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名誉权侵害案,作假证的被告为何被处罚10万元?|南粤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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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杨紫名誉权侵害案引发网络关注。案件中,被告张某因伪造证据被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不少网友表示这是“蔑视法律的后果”,更多网友则开始倡导要知法懂法,做合格网民。

针对张某的这10万元罚款金额,法院是如何判定的?除罚款外,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还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围绕该热点,南方法治智库采访了有关法律工作者,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10万元罚款是罚金上限

这场纷争,原本起源于一场“微博怼人”事件。

杨紫表示,张某多次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自己名誉的言论,便以名誉权遭侵害为由,将他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庭审中,张某却称:“我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了,涉案微博账号不是我的。”并出具了所谓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加盖了警局公章。

然而,派出所否认了该事,法院经审理后亦确认——张某提交的材料系伪造。此外,他还在庭审中坚称证据真实,严重妨害案件审理。由此,张某被处以10万元罚款。

“10万元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上限。”北京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静巍告诉南方法治智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伪造证据,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而张某被处以“上限”10万元的罚款,多是由于他坚决不承认材料是伪造,面对法官的再三询问和确认,张某仍选择了撒谎。“如果他能及时承认是虚假材料,就不会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法庭是给了他机会的。”王静巍表示,在张某已经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认错与否很重要。

退一步讲,如果张某有所“觉悟”,当庭撤回证据,甚至有可能不会受到处罚。

据悉,除了罚款外,在法庭上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当事人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如果是发生在刑事案件中,处罚结果可能会更严重,同时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王静巍说道,单独看张某伪造公安机关虚假材料这件事情,就很“危险”。

一方面,张某伪造了公安机关的公章;

另一方面,他伪造了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即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

同时,根据该条规定,若法院认定张某存在这样的行为,他也许还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法院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王静巍解释道,由于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是一个民事案件,当事法院对张某采取了罚款的处罚措施,已经是比较稳妥的处罚决定。

对虚假陈述采取严厉处罚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伪造证据会面临相应处罚,虚假陈述亦然。不久前,广州就发生了一起因虚假陈述而被法官开“罚单”的案件。

南方法治智库从广州增城法院了解到,原告张某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关键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将“三张借据”说成是“五张借据”,想以此让被告偿还自己更多的钱。张某虽是债主和案件原告,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还是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我国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法院有了更严厉的处罚方法。

多名法律工作者提醒道,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代理律师,都应采取更加谨慎的证明方式,如实证明案件事实,不应提交或出示伪造的证据。

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记者】陈伊纯

【统筹】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编辑 陈茜
校对 张昕莹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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