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清远还有人敢高空抛物

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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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下午4点左右,佛冈县创文志愿者到网格化管理责任路段福田路福源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刚来到责任区正准备开展大扫除,突然一袋垃圾从天而降,“呯”的一声砸到志愿者阿梅头上。

志愿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被楼上垃圾砸中

据同行的志愿者介绍,当时在场的人都吓了一跳,一名同伴抬头正好看到四楼有人在急忙关窗,其他人赶紧去查看阿梅有没有受伤,幸好是一袋生活垃圾,且楼层不高,如果是其他硬质垃圾和更高楼层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当时,刚好佛冈城南派出所的一位民警经过,志愿者们将情况反映后,民警与志愿者带上丢下来的垃圾去找四楼丢垃圾的事主,上到四楼敲门没人回应,经房东与屋主联系,屋主表示已外出,拒绝配合沟通。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阿梅在同伴的陪同下在城南派出所做了笔录。

楼下几间商铺老板反映,“楼上经常这样丢垃圾,也不是一两次了”。创文志愿者表示,后续将协调村委以及房东一起做好租屋主不文明行为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同时,希望引导和教育市民“垃圾虽小,责任却大”,让全民都真正投入到创文创卫实际行动中。

清远曾有高空抛物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据了解,清远高空坠物的案例时有发生。去年7月3日,一把螺丝刀从金海湾豪庭小区海景一路32座02单元楼上落下,戳穿了102房业主家雨棚。第二天上午,小区物管给楼上住户一一打电话,始终没人承认。102房业主吴阿姨表示,好在没有人受伤,经济损失也不大,就不追究了,只希望今后小区的住户们都能多加注意,不要再高空抛物。

此前的6月22日10点20分左右,清新城区中山路一小区5楼居民在开窗时,房间飘窗突然坠落,击中楼下停放的小车。小车后玻璃碎裂,幸而无人员伤亡。

今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清远阳山法院审理的朱某明诉阳山县某手袋厂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入选其中。该案当中,陈某强是阳山县某手袋厂(以下简称手袋厂)的实际经营者,其租用阳山县某旅馆的一楼和四楼作为手袋厂的工作场地。2018年1月9日,黄某燕在手袋厂四楼上班, 期间将一捆半成品的手袋从四楼楼梯间直接抛下一楼楼梯口,砸到该旅馆旅客朱某明的颈部,朱某明当场昏倒在地。朱某明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朱某明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朱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手袋厂、陈某强及黄某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解读:对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提出新要求

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密介绍,民法典增加了“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置条件,即必须经过调查且难以确定谁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受害人才能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提出补偿。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的职责,体现了立法者尽可能不让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受牵连的立法理念,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受害人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他说,“公安等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会对建筑物的使用人进行排查,经过调查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受害人可以向调查机关获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及其身份信息,便于确定提起民事诉讼时的被告”。

采写:奉波 朱文华 通讯员王菲

责编:朱瑞飞

校对:何心兰

编审:王可莹

值班编委:樊沃夫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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