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1-5月从重严惩毒品罪犯4223人

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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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前夕,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及大宗、源头性毒品案件持续双下降,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3780件,同比下降14.52%,判处罪犯4223人;2019年收案10641件,比五年前下降62.13%,毒品犯罪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据了解,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重点打击大宗制造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跨境走私犯罪和暴力抗拒查缉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2019年共判决罪犯12774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重刑率达28%,其中判处十五年以上刑罚的1228人,超过了同期其他各类犯罪判处同种刑罚人数的总和,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林少岳、林锦忠、陶用德等一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被依法执行死刑。各级法院还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对涉黑涉暴涉枪毒品犯罪、境外黑社会入境从事制贩毒活动以及涉毒黑恶势力“保护伞”等从严打击,对毒品犯罪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据介绍,针对我省毒品犯罪零星贩卖多、新类型毒品多的特点,各级法院大力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细化零星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加大对具有多次贩卖和向多人贩卖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惩处力度,综合适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假释和适用缓刑条件。去年,全省法院对1.1万余名被告人判处财产刑,判处罚金近2亿元,判处毒品犯罪缓刑率仅0.63%,并对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量刑。

各级法院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延伸审判职能,强化源头治理,发出司法建议206条,内容包括完善排毒监管、加强网络毒品犯罪中毒品含量鉴定等,推动落实禁毒治理措施。参加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完善少年法庭特色帮教机制,推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预防、审判、矫治工作一体化,有力促进完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法院将持续加强禁毒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加大上下联动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毒情通报机制和禁毒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禁毒整体效能,为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当天,广东高院还发布了一批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例1

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林少岳等13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严惩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一体化的源头性毒品犯罪

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密谋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进行明确分工。吴俊清、陈立群购买制毒原料,吴中朝组织制造毒品,陈立群负责运输分装。

同月,吴俊清又与林少岳密谋合伙制造冰毒,商定由二人共同出资,吴俊清负责购买制毒原料、联系制毒师傅,林少岳负责租赁制毒地点、购买制毒工具和所需的化学药品。8月4日,陈立群按照吴俊清的安排,将合伙制造的20千克冰毒贩卖给林少岳。

公安机关在林少岳住宅将其抓获,现场缴获约45千克冰毒,并查获制毒工场,现场抓获吴中朝等人,查获冰毒、麻黄碱及制毒工具一批。公安机关还在陈立群住宅内查获冰毒127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林少岳等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制造,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共同或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据此,依法对吴俊清、陈立群、吴中朝、林少岳判处死刑,对其余同案人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年。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对上述四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案例2

林锦忠、陶用德、刘昌等贩卖毒品案

——严惩跨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

2015年2月,被告人林锦忠、刘昌约定以每千克2万元价格购买冰毒。2月3日,刘昌等人驾车从福建携带15公斤冰毒前往东莞,与林锦忠、陶用德交易。次日,林锦忠将1千克冰毒卖给陶用德。

2月6日,陶用德驾车搭乘黄海水、赵军红(均另案处理)与林锦忠交易毒品,林锦忠将10千克冰毒交给了赵军红。公安人员将黄海水、赵军红抓获时,缴获10千克冰毒。

同日,刘昌等人再次从福建运送20千克冰毒到东莞与林锦忠、陶用德交易。随后,公安人员将林锦忠、陶用德、刘昌等人抓获,在林锦忠和陶用德处各缴获冰毒10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锦忠、陶用德、刘昌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共同或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陶用德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林锦忠、陶用德判处死刑,对刘昌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余同案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对林锦忠、陶用德的死刑判决。

案例3

李文伟贩卖、制造毒品案

——严惩家庭式、全链条毒品犯罪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文伟以25万元的价格将约10千克冰毒贩卖给邓国明(另案处理)。次日,公安人员在邓国明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共计9.8千克。

同年5月,李文伟及其妻子郭某宣(已判刑)在其住宅中制造毒品。6月1日,公安机关在该住宅现场查获结晶状物0.522千克、糊状物7.6千克、液体3.6千克、晶水混合物约1.18千克(均检出冰毒成分)及一批制毒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伟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对李文伟的死刑判决。

案例4

张某利贩卖毒品案

——依法打击贩卖“美沙酮”

美沙酮是一种麻醉类特殊药物,用于缓解毒瘾发作的痛苦,在合法的渠道中是药物,一旦流入国家管制之外的渠道,则是毒品。

被告人张某利是一名参加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需定期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饮用美沙酮。张某利每次饮用工作人员派发的美沙酮时,暗自留存、累积后进行贩卖。2019年1月18日,张某利与陈某豪电话约定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市场后门,以1150元的价格向陈某豪贩卖6瓶美沙酮。交易完成后,民警在张某利逃离现场时将其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150元,在陈某豪身上缴获美沙酮液体6瓶共620.68克,在张某利居住处查获美沙酮液体16瓶共6.1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贩卖美沙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5

罗某宏、朱某安、曾某勇、曾某辉贩卖毒品案

——依法打击贩卖含γ-羟丁酸的网红饮料

“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滥用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严重时会导致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与酒精并用更会加剧其危险性。为增强毒品的隐蔽性、诱惑性,不法分子通过在各类饮料中注入含γ-羟丁酸成分的溶液来制造毒品牟取利益。

2018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安、曾某勇合谋贩卖含γ-羟丁酸的“冰糖雪梨”水。朱某安给曾某勇2000元,由曾某勇向他人购买了200瓶“冰糖雪梨”水。朱某安先后4次将“冰糖雪梨”水贩卖给被告人罗某宏,罗某宏先后3次贩卖给被告人曾某辉,曾某辉先后4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

6月20日,罗某宏以2600元的价格向曾某辉贩卖了16瓶“冰糖雪梨”水,曾某辉付款后欲购买更多“冰糖雪梨”水。罗某宏随即联系朱某安,双方约定再以1万元交易160瓶。当晚,朱某安、曾某勇与曾某辉、罗某宏在交易“冰糖雪梨”水时,被办案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含γ-羟丁酸成分的“冰糖雪梨”水172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宏、朱某安、曾某勇、曾某辉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三万元。

案例6

彭某恺贩卖毒品案

——依法打击贩卖新型毒品“邮票”

LSD全名麦角乙二胺,是一种人工合成的致幻剂,毒性强,可使人致幻上瘾,少量使用即会引起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幻觉。这种毒品伪装成颜色艳丽、图案可爱的小纸片,非常吸引未成年人的眼球,属于成瘾性强的毒品。

被告人彭某恺在网络上发布贩卖毒品信息,群众黄某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随后,黄某某与彭某恺通过微信联系,双方商议以1800元的价格交易三张“邮票”(新型毒品LSD)。2019年1月15日,彭某恺依约将购得的三张“邮票”交给黄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的新型毒品LSD净重0.06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彭某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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