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市民黄女士花了26.5万元
买了一辆宝马
验车时检查出车辆有刮花、翻喷等痕迹
接着又发现该车型
属于被召回的缺陷产品,
黄女士和车商协商不成后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决车商构成欺诈,
要求车商双倍返还定金
并赔偿3倍购车价款合计7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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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是否构成欺诈?该不该三倍赔偿?
6月16日,
中山市第一法院通报了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
消费者:验车时发现车辆有问题
2019年4月底,黄女士与西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以26.6万元全包价购买指导价为29.68万元的蓝色宝马X1尊享版。黄女士支付了意向金5000元和首期款4万元,同时办理银行贷款。
2019年5月6日,黄女士到车商处验收车辆。在验收过程中,黄女士的父亲觉得车辆有异常:
驾驶位的正门底扣有螺丝被刮花的痕迹,门边的胶条松脱,车身的蓝色有翻喷的痕迹。
黄女士认为车辆可能存在翻新、螺丝刮花、胶条脱落等问题,因此没有实际接收。
次日,黄女士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到缺陷产品召回公告,该公告显示自己买的那辆宝马X1尊享版,尾灯紧固螺母上冷却润滑剂过多,可能会使尾灯上的塑料支架变脆脱落,要被召回。
车商:可更换不同颜色车辆
黄女士购买的该辆宝马车,是车商向深圳一4S店采购的。黄女士要求换车,销售人员表示可以到4S店做检验,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车商方才有依据与4S店沟通下一步如何处理。
5月23日,4S店对车辆作全面检验,得出汽车漆、螺丝、胶条符合正常出厂标准,并把后灯固定位置的6颗六角螺丝作召回更换。
后来,销售人员接到深圳4S店的电话说可以更换白色车辆。但黄女士坚持要蓝色款式。
黄女士认为车商存在欺诈行为,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于是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车商向黄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以及购车款45000元。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5元由黄女士负担5767元,车商负担39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院为什么会作出如此判决呢?
法官说法
市第一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梁丹妮介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规定的“欺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四是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该案中,销售者并不存在隐瞒消费者车辆相关情况的故意,双方在交车前检查之时对部分问题产生争议,销售者并未执意要将有部分瑕疵的车辆出售给消费者。销售者在发现问题之后,并无刻意回避问题,而是积极提出多项方案供消费者选择如何进行处理。消费者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片面、简单,并无积极与销售者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之时
应调整心态、理性维权
切勿过于夸大自身损失
作为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应当向当事人充分分析问题
引导当事人合理维权
切勿鼓动当事人作出不理性的维权行为
通讯员 吴娟欢
编辑 张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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