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惹事端 车主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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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网讯  一男子借车给他人却发生交通事故,车祸受害人诉诸法院索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保茂名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淇作为车辆驾驶人对原告李某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李某坤提出的涉案车主林某胜与实际驾驶人林某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20日,林某淇驾驶轿车,行驶至茂名大道乙烯转盘往茂名方向100米处时,同车道追尾碰撞由李某坤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坤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林某淇驾车逃逸,李某坤先后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检查,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981元。

同年11月13日,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坤不承担责任。11月20日,受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骑大队委托,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李某坤的二轮摩托车的损失价格为3390元。为此,李某坤支付了评估费450元和拖车费200元。

另查明,林某淇是涉案轿车的驾驶人,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E。林某胜则是涉案轿车的车主,为该车在人保茂名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后为索要赔偿,李某坤于2020年1月6日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诉讼主张之一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淇、林某胜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对于原告李某坤提出的“被告林某淇、林某胜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被告林某胜对该起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林某胜作为涉案车主,将车借给了有C1E驾驶证的林某淇,对涉案车辆尽到了审慎管理的基本义务。且原告李某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林某胜具有其他过错,故原告李某坤主张被告李某胜承担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车辆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当碰到亲戚朋友开口借车时,借还是不借?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车需谨慎,三思而后行”,一思车辆状况是否完好,反复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安全性能的问题或缺陷;再思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对无证、假证上路的行为坚决说“不”;三思借车人借车时有无饮酒、吸毒等情况,切勿让自己成为醉驾、毒驾的帮凶。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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