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系列之四:认清“民间标会”真相 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汕尾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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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林某、陈某夫妇因早年经营生意亏本和参与赌博欠下债务,在明知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虚构需要资金投资的事实,以月利息2%-6%为诱惑,通过向社会人员进行借款融资及以组织“民间标会”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林某、陈某在取得集资款后,将绝大部分资款采用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用于偿还他人的借款、利息和自己用来购买小车、楼房,家庭开支、个人花费及在海丰、澳门等地参与赌博等进行挥霍。

2016年10月份,林某、陈某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所有款项,遂逃匿到深圳市躲藏,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近千万元。

法律小知识:

“民间标会”到底是什么?

“民间标会”,也称为“互助会”,是我国民间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普通百姓如遇结婚、生病、买房等等,急需用款时,互相帮助且互利互惠。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若干人(称“会脚”)参加,约定时间按期举行,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由一个人使用。“会头”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确定次序,轮流交“会脚”使用,每个“会脚”都中标后完成一个周期。

“民间标会”因操作简单便捷、标息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当期存款利用收益的特点,曾经成为一种民间较为流行的投资渠道。但是,它的弊端更大,是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滋生源,并且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民间标会”的合法地位,缺乏具体法律约束,如果“倒会”、产生纠纷,将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

“民间标会”

涉及哪些犯罪类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组织“民间标会”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以“民间标会”高息利诱等形式融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众应当慎重对待,谨防“互助”演变为非法、危险的金钱游戏,给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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