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让您清凉一夏

汕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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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分厅公证窗口(汕头公证处)公证员曾经接待过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年人,接待时二位老人告诉公证员,他们打算要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经过询问,公证员了解到他们均属于离异,现在两人打算再婚,二人名下各有部分财产,但二老担心将来仍有变数,也担心各自的子女对他们的再婚会有异议,于是二人来到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分厅公证窗口(汕头公证处),希望在婚前将他们各自的财产做一个婚前的财产约定,给彼此一颗定心丸。

在了解二老的意愿以后,公证员仔细地审核了他们的证件,正当公证员准备为他们录入资料办理时,公证员的办公室突然进来了五个中年男女,进门就拉住了二位老人,二话不说即刻收拾二老的证件,坚决不让二老继续办理公证,拉着他们就要离开。原来这五个中年男女是二老各自的子女,他们听闻二老要来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分厅公证窗口(汕头公证处),十分担心,二老的财产都是辛辛苦苦攒下来的,万一搞不好财产要与对方分割就麻烦了。于是,公证员请他们都坐下,将协议公证的相关规定及利弊一一告知了他们。

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接受这种契约关系。同时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近年来,不少家庭财产显著增长,特别是房子的价值飞涨。

那么,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协议可以约定什么内容,哪些内容适合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等,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PART0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No.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No.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No.3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PART02

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之对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并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超越了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筹,且《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并未将夫妻身份排除在外。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适用《合同法》,结合《物权法》关于物权移转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赠与未经公证或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依照夫妻财产约定移转所有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且《婚姻法》中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制度,由此导致对此问题的不同认识裁判结果极为悬殊。请看以下的案例。

01

75岁的王先生老伴已去世多年,自己始终一个人生活。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张女士。认识一段时间后,王先生产生了再组家庭的念头。

王先生、张女士在2008年10月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现住房中归王先生所有的50%份额归张女士所有,双方其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外,对于双方婚后购置的财产,《协议书》中约定以实名制为准,若购买房屋、汽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等内容。2008年11月,两人办理了办理结婚登记。

后王先生以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一纸诉状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02

李某以确认财产所有权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产的共有权人,并要求丈夫陈某把自己名字加进房产证上。

李某诉称,她和陈某于2008年上半年相识,不久就结婚生子。2009年1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很快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后来,考虑到离婚对孩子身心的成长会造成不好影响,两人商量决定复婚。办复婚登记前,陈某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名字,后来两人签了该协议。

复婚之后,李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婚前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一直不肯。故而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案例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双方书面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归双方共有或一方所有。

案例一中双方协议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约定,判决不可撤销;案例二将双方协议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赠与,未经公证或变更登记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因对夫妻财产约定认识上的分歧而导致的同案异判现象。

实践做法:

一、将《合同法》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认为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 。

二、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就认定为夫妻之间的赠与,交付或公证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论证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检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房产证上加名和减名都是一方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和转让给另一方。并非只有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和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产才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夫妻婚内赠与的处分原则。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一般房屋在做按揭贷款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中也会有此约定。因此,如果夫妻约定将抵押给银行还没有还清按揭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该约定也未生效。

PART03

适用范围以及禁止事项

适用范围

01

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

02

结婚前,双共同出资买房,所占比例并非各自50%的。

03

结婚后,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

04

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双方不认为属于共同共有。

05

结婚后,一方要求对另一方婚前个人所得房产进行加名。

06

二婚老人,同意把各自财产留给自己的孩子,或者婚后有大额所得财产的。

07

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如何分割没有明确。

08

一方因某些原因打算把财产将来留给配偶继承,唯恐其他法定继承人不配合。

禁止事项

01

男女双方作出约定的目的并无违法、规避法律的情形。如逃债、避税、非法转移财产等。

02

约定没有胁迫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将导致协议无效的。

03

约定所涉及的财产来源合法。

04

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内的第三人合法权益。

05

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

提醒:

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仅限于对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能对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约定。无论夫妻约定财产共有还是个人所有,都不能规避两人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也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夫妻相互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

PART04

申请与办证程序

办理须知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材料清单

01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

02

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03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04

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01

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

02

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03

按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约定的具体内容。

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压力的骤增,人们对情感的追求也愈加丰富,婚姻状况层出不穷。一旦离婚,除了家庭、情感的破碎外,财产分配往往会爆发出更大的问题。如今人们法律意识和财产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把夫妻财产分清楚,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稳定,虽然公证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必要程序,但是既然选择了财产约定,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无疑能为自己的财产加上一道“锁”。

文、图/沈育德

初审/余纯芝、林彦璇

终审/蔡伟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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