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自2016年4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来,该院深化“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在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犯罪预防、社会治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先后荣获“茂名市青年文明号”“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该院筛选4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莫某强奸幼女立案监督案
【法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案例一
2018年10月8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乡间检察工作平台,收到莫某性侵幼女小美(化名)的举报信。承办检察官迅速研判线索,深入案发现场,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以莫某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2019年5月14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莫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经审理,莫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二、附条件不起诉案
【法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该未成年人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该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小东(化名,某中学高二学生)因感情问题与同学小明(化名)产生矛盾,后持小刀将小明刺伤。经鉴定,小明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小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10月26日,该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走访调查,发现小东性格较为内向,但平时在校表现良好,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结合小东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东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六个月。
考察期间,承办检察官根据小东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情况,对其实施个性化帮教工作:组织心理咨询专业团队对小东进行心理疏导,有效疏导小东抑郁、焦虑、恐惧等负面情绪,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以及情感困惑;定期进行跟踪回访,通过交流谈心、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矫治;鼓励其遵纪守法,重拾生活信心,点燃学习热情,专心备战高考。在检察官以及学校老师、家长的多方帮教下,小东以优异的成绩考上省属重点大学。六个月考察期满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东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案例三
小天(化名,某中学初一学生)因缺钱上网,于2018年9月9日、9月13日两次入室盗窃,共盗得人民币900元。鉴于小天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有教育感化挽救的可能,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月10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为解决小天自暴自弃的心理问题,承办检察官根据小天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对其实施个性化帮教工作:征得小天及其家人的同意,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小天转学就读;定期进行跟踪回访,通过交流谈心、说理教育、学习法律、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对其进行矫治;关心其生活学习,发动检察干警捐款为其购买学习生活必需品,鼓励其好好读书,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六个月考察期满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天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三、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案
【法律要旨】检察机关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7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案例四
2017年,贫困未成年被害人小娇(化名)被他人性侵,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与此同时,及时给予被害人小娇多元的、综合的救助保护: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娇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组织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小娇提供心理干预、疏导,帮助其解开心结,走出被侵害的阴霾;协调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帮助解决户籍、入学等问题;协调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帮助其家庭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关心其生活起居及心理健康等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传递司法温暖。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呼声,锐意进取,砥砺前行,全面提升履职能力,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电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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