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法庭“斗气”,珠海法官巧解连环诉讼

南方+ 记者

“对离异父母来说,爱孩子首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将孩子拉进成人之间的纠纷,更不能把孩子作为攻击对方的武器……”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后,给双方当事人写上一封有温度的《判后寄语》,希望两人在抚养、探望孩子的问题上恢复理性合作。

遗嘱继承惹争议,离婚夫妻三进法院

珠海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安由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每周可探望儿子一至二次。离婚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8年1月。因张先生父亲去世,王女士以儿子小安名义起诉继承纠纷,主张按遗嘱受遗赠取得祖父名下一处房屋。

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停止支付抚养费。2018年12月,王女士因抚养费纠纷起诉张先生,张先生要求减少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法院判决男方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2019年1月,张先生因探望儿子问题,再起诉王女士,并提出具体的时间、方式要求,包括在春节、中秋期间要将小安接走等,还请求判决如王女士不配合探望则不支付抚养费。王女士答辩称从未阻止过张先生探望,但不同意张先生重大节日时将儿子接走。

法院一锤定音,解决男童探望问题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安3岁起就单独与母亲生活,母子感情深厚,在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强行要求其与母亲分开,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不予支持。抚养与探望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父母因探望问题发生纠纷不得影响子女按时取得抚养费的权利,张先生相关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王女士配合张先生探望儿子小安,具体时间、方式为:张先生于每周六上午10时从王女士住处或指定地点将儿子小安接走,当晚20时送回王女士住处或指定地点;寒假期间,张先生可接儿子小安共同生活5天;暑假期间,张先生可接儿子小安共同生活10天。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规定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能够与双方都保持较为密切的接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后三年内一直依约履行,没有争议,却在继承纠纷诉讼后相继起诉抚养费、探望权纠纷,后面的诉讼显然是因互相“斗气”而起。

双方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因为大人之间的遗产之争,将孩子再次拉进纠纷漩涡,使孩子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十分不利。

本案除依法判决外,还给二人写出《判后寄语》,希望从情理上打动双方,触动他们站在孩子立场上考虑问题,尽早息诉,在抚养、教育、探望问题上恢复理性合作,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代敏 苏倩雯 张梦颖

编辑 文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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