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被烫伤,珠海一幼儿园被判赔3万余元

南方+ 记者

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幼儿园向被烫伤的5岁男童赔偿3万余元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轩(化名)是在珠海某幼儿园中班就读的幼儿。2019年7月8日,幼儿园的老师在分发午餐时,不慎将热汤打翻到小轩腿上,致使小轩受伤。小轩随即被送至医院急诊救治,其伤情被诊断为双下肢二度烫伤。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轩家长将该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庭审中,幼儿园除了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有异议外,还辩称小轩不构成伤残,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受伤,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对小轩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幼儿园向小轩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三万余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幼儿园本应在各方面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充分保障幼儿安全。但是,幼儿园老师将未晾凉的汤放到教室内,已是罔顾全班幼儿安全的危险行为,继而又在分发饭菜时注意力不集中将汤打翻烫伤小轩,该行为反映出该幼儿园教师对幼儿安全缺乏基本的责任心,也可见该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另一方面,小轩年纪幼小即在本应相信绝对安全的幼儿园教室内横遭切肤之痛,且今后是否会留疤尚无定论,任何理性、善良的人对小轩及其父母遭受的精神伤害均可感同身受。基于此,小轩在案涉事故中虽未被评定伤残等级,但综合考虑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发生伤害的场合、损害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对小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通常与伤残等级挂钩,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未达伤残等级通常在5000元以下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是年仅5岁的幼儿,被告是对幼儿负有照顾、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因被告员工的重大过失,导致原告在园期间被热汤烫伤,反映出被告对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未能引起充分重视。虽然原告伤情未达伤残等级,本案更多的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场合出发,综合考虑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杨升 苏倩雯 张梦颖

编辑 叶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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