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警方查超标电动车,男子竟将辅警咬伤,是暴力抗法还是本能反应?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两男子酒后与人发生冲突,不满警方处置而辱骂推撞民警,究竟是酒后失控情有可原?还是妨害公务触犯刑律?下面法官带你了解真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梅晶法官:“这两起案件,被告人都是非常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暴力抗法,导致犯罪坐牢的。当事人遇到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处理时,如果有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权,而不应采取暴力抗法的方式。”
案例一:
不配合民警依法查超标电动车
强烈反抗还咬伤辅警
2017年11月10日,长安公安分局沙头派出所民警吴某根据工作安排,带领辅警依法查扣超标电动车。当晚7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印驾驶电动车行驶到沙头社区的时候,被辅警李某等人拦了下来,尽管当时李某等人表明了身份,但李某印一直不肯下车接受检查。
看到李某印拒不配合,辅警李某随即通知沙头派出所民警吴某到达现场,尽管民警多次表明身份,要求李某印下车配合执法检查,但李某印依然拒绝下车。
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就在民警指示辅警对李某印强制实施人车分离的过程中,李某印强烈反抗,并把辅警李某咬了一口。
民警查电动车是否合程序?
咬辅警只是本能反应?
经鉴定,辅警李某的手被咬伤构成轻微伤,而李某印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印拒绝认罪,并坚称没有咬辅警的手。
尽管当时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民警多次表明警察身份并说明来意,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印却声称自己并不清楚这些。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印的辩护人提出,派出所民警和辅警不是交通执法主体,没有法律授权,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只有吴某一人是民警,李某等人是辅警和治安管理员,程序不合法。
另外,李某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并没有反抗或使用殴打、暴力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而咬辅警也只是被暴力对待时的本能反应。
审判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与多名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李某印据不配合警方执法,并将辅警咬伤的事实。
东莞市公安局已通过明文授权,民警带领辅警对被告人李某印进行检查,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执法活动开展之前,民警等人均有向被告人李某印表明身份、说明执法的根据和内容,程序合法。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印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印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人李某印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马路中间拦停过往车辆
还出言挑衅、辱骂、连续推撞民警
2017年10月11日下午两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松和李某名等人吃饭喝酒之后,来到长安镇沙头社区某酒店门口,当时,一辆宝马车在酒店门口泊车时,意外碾压到了其中一名同行老乡李某强的脚,双方为此发生冲突。
接到报警后,沙头派出所辅警与民警黄某先后到达现场处置,期间,李某松和李某名等人认为民警放走肇事车主处置不公,于是就大吵大闹。
随后,李某名和李某松脱去衣服吵闹,李某松还还冲到马路中间拦停过往车辆,不断出言挑衅、辱骂、连续推撞上前劝阻的民警。
当时,李某松被老乡劝回酒店大堂之后,仍然继续辱骂推撞民警,就在民警准备上前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时候,李某名抓住民警双手进行阻止。事发后,李某名、李某松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路中拦截车辆未导致严重后果?
肢体接触只是为了“提醒”民警?
庭审中,尽管被告人李某松表示认罪,但声称自己并没有任何辱骂、推撞民警的行为。李某名则表示,虽然自己与民警有肢体接触,但只是为了 “提醒”民警。
两被告人辩护人辩称,两被告人不存在挑衅、辱骂和推撞民警的行为,李某名握住执法人员的手只有短短几秒,李某松也是习惯性动作点击了执法记录仪,到酒店门口拦截车辆也并未导致交通堵塞等严重后果,且民警经鉴定并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同时,认为该案起因是宝马车碾压了被告人朋友,认为民警处理不公才导致被告人情绪激动,行为情有可原。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松、李某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还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两人实际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两人不听劝阻,妨碍民警了解案情且多次辱骂民警,还冲上马路拦停车辆,坐在车头引起交通堵塞,其种种行为挑战的是国家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已构成刑事犯罪,而不是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
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松和李某名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个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法条最后一项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而暴力袭警也是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主要类型,今天的两个案例也是属于这种。妨害公务罪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构成这个罪名并不必然需要给执法工作人员实际造成轻微伤或轻伤以上后果。
这两起案件,被告人都是非常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暴力抗法,导致犯罪坐牢的。当事人遇到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处理时,如果有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权,而不应采取暴力抗法的方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注意程序的正当性,一定要配备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仪可以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件真相,警示震慑违法当事人自觉守法,同时也可以监督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刚才第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印拒绝认罪,坚称没有咬辅警的手。但执法记录仪的视频显示,他确实有咬执法人员的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多次表明警察身份并说明来意,但庭审时,被告人李某印却声称自己不清楚这些。但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对这些执法过程都是有记录的。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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