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王梓佩
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持续发酵,再次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
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拟于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高性同意年龄。笔者认为,比起修改刑法,更迫切的是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工作。
言及修改,先要看现行法律如何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同时,刑法认为未满14岁的幼女不具有足够的辨识能力,认定幼女被强奸时,无须考虑其是否基于自愿,也即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岁。这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吻合。
此外,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阐释了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第二十一条明确“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根据亲属、教师等群体在取得未成年人信任、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控制更有优势,性侵行为更加隐蔽等现实情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年龄限制,扩大了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范围。
因此在笔者看来,法律规定对性同意年龄的划定不存在漏洞,至多可以将《意见》内容更详细地呈现在刑法中,并适当加大保护男性未成年人的力度。
反过来,提高性同意年龄的作用值得商榷。该议案提到,调查显示,我国3416名13到17岁的未成年人中,对自己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的高达13.93%。那么,就算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18岁甚至更高,如何保护年龄已满但实际上没有性同意意识的受害者?更何况,对于未满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没有性常识,很可能受到了性侵犯而不自知,更不用说及时寻求帮助、使性侵者受到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前不久,13岁男童杀人抛尸事件导致舆论反响强烈,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身体与心智都已成熟,可以辨认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为之负责,因而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似乎与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需要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呼声背道而驰。虽然持有这两种观点者未必完全重叠,但既然两种声音都较为高涨,或许反映出同一现象——很多人习惯于遇到事情时先拿法律文本开刀,对问题关键一掠而过或是仅仅“顺带一提”。这样不仅可能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也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症结在于性教育缺失。
我国推行性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然而现实是,性教育的推行堪称困难重重。
一方面,学校“灵活安排课时”到最后就变成了不安排课时,而教师存在“烧纸引鬼”的顾虑,担心学生学了就想实践。另一方面,一些家长非但没有引导孩子树立正确性观念,还因为保守思想作祟,阻碍学校开展性教育。2017年,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珍爱生命》在北京推行时,就被家长指责“尺度过大”“教坏孩子”。
殊不知,家校讳莫如深恰恰会起到反作用。未成年人对性一知半解,很可能导致他们在遇到性侵危险时,不会规避、不懂反抗、不知求助。同时,性教育缺失也会使得来自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不全面甚至错误的性认识被未成年人吸收,带来更多隐患。合格的性教育,不是鼓励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让未成年人认识自己,在明白何为性的基础上,能够对不当性行为说不。
提高性同意年龄只是扬汤止沸,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工作,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性意识,真正赋予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才能釜底抽薪。与其修改刑法,更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督促中小学做好校园性教育工作,保证师资、课时、教学目标等得到落实,并开展面向家长的性教育,别说“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让房思琪式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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