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变化!解读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河源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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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8月31日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一手抓严格许可、一手抓优化服务,认真落实许可管理制度、创新改进许可流程,严把食品生产准入“关口”,有力提升了许可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移,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许可办法修订工作,经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征求意见,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月2日予以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2017年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时俱进,融合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移,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保持了一致,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制的可操作性。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重要变化。

变化一: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部门

此调整主要是机构改革所引起的变化,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因此,新《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变化二:推进食品生产许可网络化和信息化

新《办法》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全流程网上办理,代表食品生产企业可不需到现场办理,故新《办法》删除了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规定。

新《办法》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不存在证书因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情况,故新《办法》删除了对补办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新《办法》增加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应当在网站进行公示。这两条规定体现了全面网络信息化的要求。

变化三:简化食品生产许可申办材料

新《办法》对申请许可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调整,申请人免于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等材料,这些取消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内部监管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现场核查环节现场核验信息。

新《办法》要求增加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信息,做到了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融合。

因生产许可证书电子化,故变更、延续与注销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变化四:简化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载明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删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副本载明信息删除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特殊食品应载明的“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修改为“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同时删除后文对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相关规定。

变化五:新增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的条件要求和来源选择性

新《办法》对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新增“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条件要求。同时,新增检验报告的来源选择,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检验的规定相呼应。

变化六:缩短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

新《办法》缩短了现场核查、作出许可决定、发证和办理注销等时限。要求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的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由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由3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0个工作日内。

变化七: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

新《办法》明确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时规定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新《办法》明确申请生产多个类别时选择受理部门的原则。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受理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并组织联合审查。最大程度上体现了便民、高效原则,为企业带来了便利。

新《办法》新增了信息保密要求,明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变化八:明确企业法律责任并加大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新《办法》明确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新《办法》明确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等同“无证生产”进行处罚。

新《办法》明确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新《办法》增加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处罚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与新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到了很好的融合。

同时新《办法》加大了对违规的处罚力度。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改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未按规定申请注销且拒不改正的罚款由2000元以下改为5000元以下。

新版《办法》顺应时代需求,将相关信息进行了高度融合,同时加强了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一致性。从企业办事方面来看,基于服务企业的实际出发,简化、缩短了办事流程,提供了前置许可的便利;从监管方面来看,基于“宽进严管”的考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带给企业便利的同时并未放松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致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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