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新法院审结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案,清新区某公司以员工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四名参与打架的员工一并给予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员工李先生认为自己在打架事件中已是受害者,又在事件处理中被公司开除,公司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提起仲裁,在不服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后,向清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批评教育员工被追打致伤
李先生系清新区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2019年1月5日,因工作问题,李先生对车间工人孙某进行批评教育。孙某不服,与李先生发生争执、推搡,继而与同厂两名工友一起追打李先生,致使其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及右侧第3肋骨骨折。
后经过派出所调解,四人签订《调解协议书》,由孙某等人一次性赔偿李先生17000元作为医药费和误工费。1月14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将四人全部开除。
李先生认为自己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是正常履行职责,被孙某三人追打,自己是受害者,作出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公司不应一刀切地认定是斗殴行为,且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未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制定,公司亦未将解除合同事宜通知工会,其单方面的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依法向其支付各项费用46万元。
李先生所在公司辩称,李先生参与打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是经过合法民主程序制定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且入厂工作之前,李先生已与公司签订《承诺书》,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规将李先生等人开除出厂并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依法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
受害人获赔偿金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与其所在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4日前已解除,2019年1月1日-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又认为,李先生作为公司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制定相应劳动规章制度,但其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权益产生消极影响)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李先生所在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虽然规定了“公然威胁公司其他员工或在公司范围内打架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是在没有对行为的性质、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作出的顶格处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同时,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者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未给予劳动者充分申辩的机会。
故法院认定李先生所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须依法支付原告赔偿金,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9万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清新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清远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公示。因打架等事由开除员工,用人单位要有正当合理的依据,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给予员工申辩说明的权利,并且考虑具体的事实再作出处理,否则很容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后果是必须赔偿员工损失。
【记者】贺欢
【通讯员】李芬 江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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