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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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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2执4258号 — 王锦标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锦标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81117****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井岭村165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4258号

立案时间:2018年9月13日

执行依据:(2017)粤1802民初5783号

执行标的额: 850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8)粤1802执4335号-蔡沛添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蔡沛添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21001****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青山村委会竹仔坑村45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4335号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8日

执行依据:(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57号

执行标的额:200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8)粤1802执4505号-朱杰聪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朱杰聪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80930****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赤岗村委会恒头大观新村11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4505号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执行依据:(2018)粤1802民初1623号

执行标的额:1000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8)粤1802执4771号-刘军鹏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军鹏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00508****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黄坑村委会四村5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4771号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29日

执行依据:(2018)粤1802民初3309号

执行标的额:20373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8)粤1802执4947号-徐国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徐国营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681005****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珠坑村委会九迳村24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4947号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5日

执行依据:(2018)粤1802刑初540号

执行标的额:515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8)粤1802执5144号-高文辉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高文辉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00901****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青山村委会狮子头村34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5144号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9日

执行依据:(2018)粤1802民初3099号

执行标的额:11912.29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8)粤1802执5487号-卢镜花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卢镜花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40710****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河洞村委会灯芯坪村3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8)粤1802执5487号

立案时间: 2018年12月3日

执行依据: (2018)粤1802民初3550号

执行标的额:385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9)粤1802执1473号-阮浩然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阮浩然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40724****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三角村委会上阮村81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1473号

立案时间:2019年3月4日

执行依据:(2018)粤1802民初5234号

执行标的额:200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763-3392475

(2019)粤1802执373号-黄浩通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黄浩通

性别:男

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51120****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石板村委会二村24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373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10日

执行依据:(2018)粤1802民初6026号

执行标的额:100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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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2执恢31号-潘楚瑶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潘楚瑶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50804****

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威龙新城33栋301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9)粤1802执恢31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16日

执行依据:(2018)粤1802民初1395号

执行标的额:20000元

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或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因此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其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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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清城区人民法院

编   辑:叶紫

校   对:喵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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