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一面从广西寄来的锦旗,揭开波折索赔案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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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朱飞飞律师收到一个特别的包裹,里面装有一面写着“尽律师之能,解百姓之忧”的锦旗。

这是受援人覃某在疫情期间从广西寄来的,以此表达对法援律师的感激之情。

覃某于2002年到江门市新会区某皮革厂打工。工作期间,皮革厂没有跟覃某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2018年3月,覃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医院确诊为肺癌中晚期。覃某认为,在皮革厂工作十多年,生产车间布满粉尘,厂方从未提供劳动保障用品,也没有定期为她安排职业病健康检查,导致其身患重疾。

2018年下半年,覃某及其家属向皮革厂提出协助申请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被拒,皮革厂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底,覃某委托亲友帮其申请法律援助。江门新会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开通绿色通道并指定朱飞飞律师为案件代理人。

朱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覃某进行沟通联系。了解分析案情后,朱律师提出覃某目前掌握的证据不充分,加上皮革厂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若不进行证据补充,无论是仲裁或诉讼,都将面临败诉风险。

因此,在朱律师指导下,覃某补充银行活期交易明细、居住证、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照片等为证据。朱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替覃某向江门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仲裁庭审中,朱律师举证并指出:覃某与皮革厂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皮革厂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覃某每月收到厂方发放的工资,每天上下班时间受厂方管理和约束,覃某负责量皮、除皮、剪皮的工作内容是皮革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朱律师的观点最终被仲裁委员会采纳。2019年5月,江门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了覃某与皮革厂的劳动关系。皮革厂不服裁决,向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8月,在案件庭审中,朱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覃某一直在皮革厂工作至2018年,且覃某从未向皮革厂书面申请辞职或口头提出辞职。朱律师举证充分,新会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皮革厂与覃某存在劳动关系。

但皮革厂为了拖延时间,从法律程序上打起拉据战,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继续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律师沉着应战,继续代理覃某出庭。2019年11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皮革厂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本案历经一年的时间,经过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获得了最终胜利。

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胜诉后,江门新会区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朱律师代理覃某向皮革厂提出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仲裁。通过朱律师的多次沟通和努力,皮革厂终于明白,在法律面前其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同意进行协商调解。在开庭前夕,朱律师促成皮革厂与覃某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调解书。2020年1月21日,覃某取得全部赔偿款项,该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Tips: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成年人身份证、未成年人户口本);

(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上述证件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与请求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其他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的证明(代理申请委托书)。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其他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的证明(代理申请委托书)。

提交申请后,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案件、经济状况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对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申请人,批准给予援助并送达“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给予援助的决定,并送达“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书”,申请人对不给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来源丨江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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