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过!在广东老师惩戒“熊孩子”有法撑腰了

南方+ 记者

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尘埃落定!刚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用专章作出详细规范。

通过后的条例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与此同时,条例也要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前,围绕该采取何种教育惩戒形式时,条例在相关表述上曾有调整。

2019年9月24日,条例初审稿提出,当中小学生在上课时有违反规定行为,但没达到纪律处分情节的,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措施。相关报道>>《广东拟立法明确: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你怎么看》

但在11月15日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时,一审稿中“罚站罚跑”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相关报道>>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罚站罚跑”条款被删

此次表决通过稿维持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不对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内涵作出明确。

那么,管教熊孩子,老师到底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手段?这将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予以释明。去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规则征求意见稿,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不可进行的惩戒措施。

具体而言,在一般惩戒中,教师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惩戒措施;当学生违纪情节较重的,可采取承担公共服务、专门隔离、家长陪读等措施;当出现恶劣情节时,可以进行停课停学、训诫矫治、限期转学、记过处分等处罚。

【记者】骆骁骅

编辑 陈明诗
校对 梁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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