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三水街坊注意啦!
近期,
三水法院有案件将进行庭审直播!
是什么案件?
在哪里可以看?
先来看看直播预告~
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67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7日 9: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卢泽辉
书记员:何绮媚
当事人
原告:陆嘉欣
被告:邓永健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1日,被告邓永健向原告陆嘉欣借款10066.52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2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4571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7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麦倩雯
当事人
原告:高惠兰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利和成木材加工厂、罗海联、黄燕媚
案情简介
原告在被告木材加工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10日下午13点左右,原告正常上班,操作机械切割木方作业时出现事故,双手被木材压在传送带上。经同事及时救助,将原告送院救治。原告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被告黄燕媚支付。治疗终结后,原告和被告沟通赔偿无果,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超过退休年龄无法认定为工伤。原告申请按照工伤标准进行伤残鉴定,被评定为工伤八级,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共118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71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7日 10: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何绮媚
当事人
原告:王带娣
被告:吴嘉健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3月,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借期为3个月,承诺每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作为投资回报。第一次借期2019年6月12日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重新出具“凭证”;第二次借期2019年9月12日届满后,被告也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重新出具“凭证”。截止最后一次借期2019年12月12日届满,被告仅支付了70000元,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43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8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李洁文
当事人
原告:广东双惠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配送销售蔬菜、肉类、粮油食品,共计货款79866.85元。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483、1484号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8日 9: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4日和10月11日,被告两次委托原告代理销售莱福花园(月亮湖颐景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委托期限分别为: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30日,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为此,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销售工作,介绍客户向被告购买该项目38套单位,被告对此进行了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佣金,然而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9套单位佣金,合计146429.96元,原告多番敦促被告付款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佣金146429.6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146429.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6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653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蔡月梅
书记员:成婉玲
当事人
原告:广东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胡松涛、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因承建项目需要,经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协商,原告和被告二签订了三份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货物,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一和被告二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11月25日止,被告一和被告二尚欠货款868,984.18元未予支付,另被告一和被告二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违约金878,832.67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0.00元。
被告二是被告三的分公司,被告三应对被告二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三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23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徐立伟
书记员:劳凯欣
当事人
原告:张嘉彬
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深圳耀腾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4日,由被告签订《装修返还优惠政策协议》,约定原告付清被告公司家居套餐产品全部款项并工程验收合格后从次月开始,按整装家居价款金额的100%分12年由被告每月等额无息返还至原告指定银行,返还金额为1390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只返还了23256元,经多次追讨无果,特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整装合同工程价款返还金额为115744元及从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申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 9:00
开庭地点:第九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张孟春
书记员:李剑宇
当事人
申请人:姚志君
被告:卢定勇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姚志君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三水法院(2018)粤0607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父亲已经代再审申请人分次全部清还被申请人卢定勇的借款15万元。故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三水法院(2018)粤0607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2、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9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6520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 9:30
开庭地点:大塘法庭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陆志珊
书记员:麦倩雯
当事人
原告:佛山三水区天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东中匠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因生产经营需要,原告与被告共同承租广东佛斯弟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其中原告租赁面积为厂房面积的五分之一,但租赁合同由被告与佛斯弟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单独签订,押金及租金则由被告先统一向佛斯弟公司交,原告再按其租用面积向被告交付押金及租金。
2019年7月3日,佛斯弟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原告及被告腾空搬离租赁物。后因协商无果,被告将佛斯弟公司起诉至三水法院,并与佛斯弟公司达成调解解除合同并获得搬迁费。原告认为被告承租厂房实际是与原告共同租赁,原告有权按租赁面积的比例获得搬迁费补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搬迁补偿款652689.12元;2、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4207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0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46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 9: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卢泽辉
书记员:何绮媚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大一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黄娥萍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46835立方米木材,货款46132元。2018年7月26日,被告确认欠原告木材货款3313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11
案件
案号:(2019)粤0607民初5877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 14:30
开庭地点:白坭法庭第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冠
书记员:李玉蕾
当事人
原告:许佳
被告:广州新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7日,原告经被告一介绍,欲购买旭辉城商品房,2018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在被告二引导下还签订了被告二提供的《设计装修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在整理购房文件时原告才发现装修设计服务协议已明确规定不需要另行支付改造费,而被告一以设计名义已经收取原告3.5万元,明显重复收费。
1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470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29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周绪阳
书记员:李洁文
当事人
原告:黄勇
被告:潘向阳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代持协议,由原告出资10万元认购淼信公司股份,并将标的股份由被告代持。原告向被告支付认购资金后,发现淼信公司不存在上市条件。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支付认购款,但是被告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
1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1266号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4月30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甘露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周至伟
被告:丘宜委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期间,被告租赁原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碧云路石湖洲南侧土地,面积3亩,作自用停车场使用,原被告双方因此而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缴纳限期及结算方式等规定。2019年初,原告向被告催收2018年度租金及电费共35380元,但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给付原告20000元,尚欠15380元,之后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自动撤场止,没有向原告给付过钱。原告向被告追讨无果。因此,被告欠原告:2018年度租金10000元;2019年年度租金33000元;2020年1月至3月份租金8250元(2750/月×3个月),共51250元。及2018年度全年电费5380元;2019年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电费8039元(24815度—21060度×2.141元/度),水费1683元(1683m3×1元/m3)。上述之数合计66352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解除,未履行标的额61050元;2、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租金51250元,水电费15102元,合66352元,以及自起诉日至清偿完毕日止,原告的损失费。该费用以66352元为基数,按月率5%计算;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133号
案由:诈骗
开庭时间:2020年4月30日 9:3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彭卓、杨万华、邱志恒、邱上、曾维兵、戴博、徐艳梅、彭飞航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彭卓、杨万华合伙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道三元里大道1070号粤海置业广场B905房设立广州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话术”剧本和电脑、手机、电话卡等物品,并招聘大量员工从事诈骗活动。
被告人彭飞航负责电脑、网络维护、日常考勤和管理部分微信号,被告人邱志恒、邱上、曾维兵、戴博、徐艳梅和朱玉倩、胡嘉豪、李辉、杨俊、杨志航、赵逢、温则礼、彭念念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按照公司安排的“话术”剧本假冒虚构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谢某、李某等人联系,编造生病、失恋等博取好感或同情,以回到乡下外公外婆家茶叶田为由,借机向被害人推销高价茶叶,被害人上当付款后,由被告人彭卓在网上购买低价茶叶发货给被害人。
此外,被告人邱志恒、邱上等人还按照公司要求,以生日等理由向被害人索要红包。诈骗所得款项均转账给被告人杨万华进行管理。同年5月21日,公安去到上述地点将上述人员抓获,并缴获电脑、手机、文件等物品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彭卓、杨万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8574.14元,其中被告人邱志恒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060元,被告人邱上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4372元,被告人曾维兵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519元,被告人戴博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757元,被告人徐艳梅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92元,朱玉倩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480元,胡嘉豪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430元,李辉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20元,杨俊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090元,杨志航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0元,赵逢、温则礼、彭念念未诈骗成功。
1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194号
案由:交通肇事
开庭时间:2020年5月6日 9:30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江棣枝
书记员:刘敏华
当事人
被告人:白国刚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8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白国刚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S361线38KM+100M路段时,遇被害人曾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前方行驶。由于被告人白国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无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曾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国刚离开现场返回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南景湾花园住处取证件。当天6时许,被告人白国刚回到现场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白国刚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白国刚向被害人曾某家属预付丧葬费42000元人民币。
1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刑初156号
案由: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20年5月6日 15:00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建烈
书记员:卢伟源
当事人
被告人:陈敏辉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6日,被害人刘某(已判刑)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申贝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旁被告人陈敏辉的鱼塘屋吃饭喝酒,酒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导致双方受伤。同日,被告人陈敏辉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敏辉和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敏辉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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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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