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产品被“蹭车”,“江中安康”被判赔300余万元

广州白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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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不少街坊会选购营养品

加强人体自身抵抗力、免疫力

但是,你确定买的是“正牌”产品吗?

日前,白云法院就审结了

18件“搭便车”“傍名牌”案件

“江中”遭遇18款产品“蹭车”侵权

江中药业公司是一家集医药制造、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江中”食品、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

(正版产品图片)

江中药业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江中安康公司等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识有“江中安康JZAK”字样的“靥食灵”“藻油DHA凝胶糖果”“益生菌粉”“乳钙凝胶糖果”“中老年蛋白质粉”“儿童成长蛋白质粉”“DHA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孕妇叶酸蛋白质粉”等多款营养品,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江中药业公司遂诉至法院,针对18款侵权商品分别进行维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每案30-50万元不等,18案共计请求赔偿700余万元。

江中安康:系合法使用商标

在“锌+VB 婴幼儿辅食 营养包”一案中,江中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淘宝购买了“江中安康营养包”产品,产品的网络展示图片显示标识,载有“儿童生长发育的必备元素 有助于改善食欲 有助于皮肤健康”文字,产品价格为168元。

该产品,正面标注标识,底部防伪标签标注“江中安康”字样和江中安康公司企业名称,侧面标注委托单位为江中安康公司,受委托单位为培某公司。

江中药业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第4470067号相近似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4717742号近似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近似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

该产品生产商培某公司认为,其没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江中安康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已受理,其对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并没有构成侵权;“江中安康”四字与“江中”有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为食品类,而“江中”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医用类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依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宣判:构成商标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锌+VB 婴幼儿辅食 营养包”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与涉案商标标识使用的“江中”文字及字体基本相同,与在文字与字母排列上也基本类似。

江中产品和该批侵权产品对比

“江中”文字的使用构成江中药业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实质相同,为近似标志。

“锌+VB 婴幼儿辅食 营养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判断力,与江中药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片剂医用营养品,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非医用营养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婴儿食品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是关联产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均能满足消费者相同的需要;

在消费对象上,均指向婴幼儿、儿童,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应属于类似商品。

“江中”商标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江中安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标识,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同时,产品上关于江中安康公司的企业名称的标注,也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其所购买的带有“”标识的产品与江中药业产生联系,误认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综上,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依法赔偿江中药业22万元。

培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白云法院审理的18起系列案件中,江中安康公司也因不同的侵权情节被判决承担7万至26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一审判赔共计346万元,现有5件已生效,13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相关药品、营养品的销售者

广大人民群众

在零售或购买药品、营养品时

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对存在侵权隐患的产品坚决抵制

防止发生侵权产品

造成人身伤害和损失的不利后果


文 | 刘喜冰 

通讯员 | 林嘉丽

编辑 | 陈若兰

编审 | 罗盛光  温穗章  

审核 | 刘海裕

白云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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