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会车纠纷案:视频中捡起地砖的女司机最后骨折,男司机被公诉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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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男女司机会车的纠纷视频,在网上引起关注。视频显示,2019年6月5日18时,山东青岛即墨两小区的交界处,张先生与田女士在仅能容纳一车通行的路段发生会车纠纷。下车后,两方在言语冲突后开始厮打。经公安机关鉴定,张先生轻微伤,田女士右侧2、3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8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于12月23日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上张先生不承认故意伤害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再审。双方争议在于,到底是谁先动的手,张先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现场:男女发生会车纠纷厮打后,女司机骨折

张先生妻子日前提供的事发后方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容显示,2019年6月5日18时,即墨区两个小区交接道路处,由于两侧均停有车辆,剩余路段仅容一车通过,张先生与田女士两车相遇时僵持了约半分钟,田女士在40秒后下车,拉开了张先生的车门。

行车记录仪中,田女士第一次拿起地砖。

下车后,两方在言语争执后开始互相推搡。视频1分1秒后,在一路人上前劝说后,双方仍僵持不下。2分16秒,田女士手持一块地砖回到监控画面,并抵在张先生胸口继续推搡,张先生后将地砖掀在地上,田女士也顺势被推开。

3分30秒,双方冲突开始升级。张先生再次推开田女士,向后退的田女士捡起之前掉落的地砖,见到动作的张先生从背后推了一把田女士,田女士向前扑出一米,地砖掉落在地。田女士试图再次捡起地砖,张先生用脚踩住,双方继续推搡。

行车记录仪中,两方互相推搡。

随后,双方分别拨打家属及警方电话,除言语争执外,未再发生肢体冲突。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张先生轻微伤,田女士右侧2、3前肋骨骨折,其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双方争议:到底是谁先动的手?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以及到底是谁先动手?

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录制于2019年9月7日、长达18秒的录音,其中田女士的律师要求赔偿30万元。但张女士一方表示没有能力赔偿,愿意支付2万元。

此外,张先生妻子认为,事发是田女士先下车挑衅和动手,此后还多次使用地砖攻击丈夫。“我老公肯定也说了气话,只是在多次攻击后采取了正当防卫,怎么也想不明白就造成了肋骨的线性骨裂。”

“肯定是对方先动手的。”田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她从未要求30万的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后她已经自费1万多元治疗,对方并未支付任何费用,“肯定是他(张先生)的问题,我就等待法院的判决。”

男司机家属:如认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将上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8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显示: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案件侦查终结后,10月17日,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某因行车问题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张某某拳打田某某胸部,致田某某右侧2、3前肋骨折,其身体损失构成轻伤二级。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23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被告人张先生否认故意伤害,法庭宣布择期再审。

张先生向南都记者提供的一份《关于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显示,张先生一方认为,本案并非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张某某因“行车问题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张某某拳打田某某胸部”,而应当是张某某让车后被田某某殴打,在行使正当防卫权的过程中致使田某某二级轻伤。

张先生妻子告诉南都记者,丈夫目前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如果法院最后审理认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他们将继续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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