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动物,我们不能吃!——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解读

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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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们在新冠疫情中开始了新的一年,这场疫情带给我们很大痛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很多反思,其中可能是病毒起源的“野味”也成为了众矢之的。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随后各地方也颁布了具体的实施条例,例如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立法固然需要严谨,但群众更希望简单明了的知道,哪些动物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哪些不属于。

今天小明跟大家一起梳理下,

看看什么动物能吃?

什么动物不能吃?

0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吃

我国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包括大家熟知的穿山甲、熊狸、中华白海豚、藏羚羊、鹈鹕、虎纹蛙等。

藏羚羊

中华白海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节选)

02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例如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有犬科的狼、灵猫科的椰子狸、鸭科的灰雁、小白额雁、龟鳖目的平胸龟、蛙科的沼蛙等。

(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节选)

03

“三有”野生动物不能吃

“三有”野生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节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而“三有”野生动物却实实在在是个“坑”,因为这些动物实在太常见了,一不小心就容易触碰法律的红线。我们常见的壁虎、麻雀、青蛙、蟾蜍(癞蛤蟆)、蛇、野兔、黄鼠狼、刺猬也都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他们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如果私自捕捉超过20只,就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或许很多人还留存着钓青蛙、抓麻雀、打野兔的童年回忆,那就让这些趣事永远留在回忆里吧。

(“三有”保护动物)

04

个别地区猫、狗等动物不能吃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宗教信仰、社会风俗、群体心理等原因使得部分人对个别动物有特殊的感情,我们既要尊重个别群体食用某种动物的习惯,例如某地的狗肉节,也要尊重个别地区不食用某些动物的社会共识,如《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明确将猫、狗划到“可食用动物白名单”之外。这种尊重,不仅仅是对某种动物的尊重,更是对人的感情的尊重。

05

人工繁殖的野生重点保护动物

不能吃

很多人对野生保护动物的理解重点在“野生”,想当然的认为“家养”的重点保护动物就可以食用,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故刑法不仅保护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同时保护非原产于我国但系我国所加入公约中列明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罗列了这么多禁止食用的动物,

那么哪些动物可以食用呢?

放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已经给你安排妥妥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以及各省公布的省级蓄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动物,您就放心的食用吧!

不够?

这里还有广东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总而言之,

管住自己的嘴,

让所有野生动物都远离餐桌,

我们也就远离了法律的红线!

///

文丨楠

编辑丨Archer

图丨网络

<第13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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