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启动“个人破产”试点,诚信度是首要考量指标

厚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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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一法院”)通过线上平台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债权人会议,因为这次债权人会议讨

论的议题并非是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算,而是个人破产的债务清算。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投票通过了关于债务人的个人债

务重整方案,标志着东莞第一法院正式启动“个人破产”的试点探索。

夫妻背债600万申请破产,还款期获延长十年

被执行人王某与肖某是夫妻关系,二人曾在东莞经营着一家化工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致公司倒闭。此前,公司因自身经营

需求曾向多家银行借款,合计约600万元。王某与肖某两人作为担保人,在公司倒闭后承担了该600万元债务。

600万元的债务就像压在王某夫妇头上的一座大山,让其难以承受。王某夫妇表示,其名下有一处自住房产,现已抵押给银

行,王某由于公司倒闭,暂无收入来源,妻子肖某每月工资收入合计约8000元,但家里还有老人及两名在读小孩需要赡养

与抚养,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夫妇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并积极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其房产通过司法拍卖,得到135

万多元的拍卖款,加上王某名下公司的存款及妻子肖某的工资收入,夫妇二人向两名债权人偿还了近150万元,剩下约450

万元债务。

鉴于王某夫妇在执行阶段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由东莞第一法院石碣法庭副庭长

黄庆生充当破产管理人。随后,黄庆生多次与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了研讨,确定了初步的债务重整方案。

2020年4月1日,黄庆生作为管理人通过线上平台召集全体债权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就债务重整方案进行表决,最终债权

人一致通过了债务重整方案。方案约定王某夫妇每月可保留3/8收入用作生活费,剩余5/8收入用于债务偿还,并要在每年一

月向债权人及管理人申报上一年度收入明细。方案还确定十年的破产保护期,债权人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措施,期

间债务人遵守约定,到期后再由双方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协商剩余债务清偿方案。

启动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促进多方共赢

2018年10月24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解决“执行难”问题时呼吁“推动建立个人

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

13部委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自此“个人破

产”成为司法实务界的热点话题。

2019年7月,东莞第一法院出台了《个人破产(试点)程序设计》《试点破产人选择标准》等内部规范性文件,并积极开展

试点案件筛选、研判。经过严格的筛选,最终将上述王某夫妇的执行案件纳入试点工作。

在王某夫妇的个人破产案中,黄庆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角色,推动了“个人债务清理”的全过程,开启了东莞第一法

院“个人破产”程序的基层探索。黄庆生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就是重建双方互信的桥梁,减少对抗和内耗,“放水养

鱼”以促进多方共赢。

执行人的诚信度将作为首要考量指标

符合什么条件的被执行人可纳入个人破产试点?黄庆生表示,被执行人的诚信度将作为纳入试点的首要考量指标,具体表现

为被执行人收到法院传票后需按时到法院接受调查,如实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以及配合法院的各项执行工作

等。此外,法院还将优先考虑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固定收入可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

为堵住逃债漏洞,东莞第一法院在严格案件准入的基础上,也设置了严格的监管及严厉的制裁措施。债务人须签订“诚信协

议”,若违反诚信协议有关内容将终止个人破产程序并接受相应的司法制裁。此外,债务人每年须向管理人及债权人申报个

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以备管理人和债权人倒查。

“当前,个人破产制度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接下来,我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高个人破产程序设计的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为下一步的立法提供参考。”黄庆生表示。

来源:南方+、东莞政法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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