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
人人都可成为发声端
许多网友就喜欢“捣鼓”自媒体
在释放自我的同时还能获得报酬
真是许多人心中的一份“美差”
但其实,自媒体平台和用户之间
因提现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在少数
近日,“大鱼号”用户林先生
就因提现受阻将该平台诉至法院
这其中有什么故事?
欢迎进入本期新案速递
广互君在说新案的同时
还将带来自媒体运营的法律小提示
基 本 案 情
2018年2月,网友林先生在某景公司开发的“大鱼号”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该账号产生了281.9元的收益。截至2019年6月14日,林先生已累计提现216.89元。
当林先生准备再次提现账户余额时,网站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每月11日10点-15日24点为提现窗口期”。上述规定使林先生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
林先生认为,某景公司未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款,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将某景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
2.判令某景公司立即向林先生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65.01元;
3.由某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对于这个案子
各位小伙伴有什么看法?
我们不妨从
自媒体这个行业说起
自媒体行业背景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传播生态的变迁,对传统媒体具有颠覆意义的新兴媒体——自媒体应运而生。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者“个人媒体”,是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通过网络途径向外发布自己的观点与新闻的传播方式,主要内容以图文、短视频、动画、直播为主。
目前,我国的自媒体平台主要有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新浪微博、百家号、搜狐号、企鹅号等。根据《中国自媒体产业分析报告(2018)》统计,我国各类自媒体号总注册数在3155万左右,其中微信公众号以超2000万的注册数,占据整个市场超6成份额,今日头条号平台注册数也达到了35万以上。
随之,自媒体从业者也逐年增多,特别是在2014、2015年呈现井喷式增长,此后增长趋于缓和。根据艾瑞网的调研数据,我国目前共有970万人从事自媒体行业。其收入来源主要有流量分成、广告、稿费、电商、打赏等。其中流量分成和广告是自媒体的主要收入构成。
用户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内容创作
并依靠流量、广告、打赏等方式获利
但平台与用户之间
也由此产生了各类法律问题
自媒体平台用户提现问题
及法律风险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内容创作成为风口。大多数自媒体平台,出于各种考虑,对用户盈利提现的时间、金额都进行了限制。自媒体平台与用户之间不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着关于收益分成、收益提现等的合同法律关系。
实践中,合同条款的设定基本由平台单方拟定,用户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而这也成为引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矛盾所在。因此,合同双方主体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合同主体的确认
一个网络服务平台往往存在平台开发者、版权所有者、平台运营商等各类主体。作为用户,如何确认谁是真正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而言,用户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查看合同相对方:一是通过查看平台服务协议中载明的合同相对方来确定合同主体;二是通过查看平台网站首页底部信息来确定合同主体;三是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或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合同主体。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二、关于合理提示义务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网络服务中,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要遵循公平原则,在最大程度上确定合同内容的公平性,不损害用户的权益;其次,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那么,怎样的提示方式
才算得上“合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条款是否公平、是否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都是平台在制定条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要点。
三、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具体到本案,平台出台的“提现规则”是否加重了对方责任或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以及该规则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互联网平台在制定类似条款时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自媒体运营虽然灵活方便
但各位自媒体平台用户
在与平台签订合同时
记得多多留心哦
想要了解该案的更多信息
敬请继续关注广互君啦~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通讯员:陈静虹 陈媛
编辑:杜绮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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