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频繁退货,法院: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不保护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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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店刷单,发生纠纷受保护吗?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就可以无限退货?今天,广州互联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职业索赔”现象突出,“职业索赔者”能否认定为消费者,成了法律灰色地带。

与此同时,一些电商经营者刷单炒信,但由于刷单纠纷在表现形式上,与真实的网络交易并无区别,审判实践中通常难以查明。

此外,白皮书还指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部分消费者也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有的消费者退货率高达84.54%,属于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

网店刷单产生纠纷

商家和刷手都不受保护

2019年4月,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漫漫公司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

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组织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绍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

何某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

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诉请漫漫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因此,对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

漫漫公司所述向陈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也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法院将另行处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刷销量、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买家滥用退货规则

法院支持平台作出惩戒

2018年4月,吴某在某平台商城举行的生鲜大卖场活动中,购买了1852.08元的商品,在商品配送过程中,商品被拆分为4个订单配送,并由吴某支付全部快递费用。

吴某不满,拒收了其中商品白虾,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吴某购买了该平台的超级VIP服务,享有无限免邮和免费退货等权利,但因吴某于短时间内在该商城共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 84.54 %,某平台遂依规对其采取措施,暂停其部分账户权限和超级VIP服务。

吴某诉请:平台停止侵害,立即恢复账户的完整使用权限,恢复超级VIP等级及所有购买使用功能;平台赔偿500元;平台赔礼道歉,赔偿合理费用308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某平台商城的会员,虽然购买了超级VIP服务,但从权利的名称和规则来看,超级VIP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是对部分商品可以由某平台公司免费上门取件,但不等于无限退货。

吴某于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

网络购物的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吴某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出发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滥用退货规则的,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对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刘文添

编辑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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