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出台危房重建规定,历史遗留违建不在列

南方+ 记者

为规范危房重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的《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下简《规定》)13日起面各公众征求意见。

这个《规定》针对的是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

考虑到具备合法产权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经过两规、三规等特殊政策处理,而并非执行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现状建筑难以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该类建筑不适用本规定。

全市危房重建需求较大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深圳市既有房屋建筑逐年增加。

与此同时,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多数特区成立以前修建的房屋建筑,由于设计标准包括抗震标准偏低,使用年限较长,现已开始出现使用安全问题

另外,深圳地处滨海气候环境,潮湿、海风和氯离子等易加快房屋老化,对房屋破坏性较大

因此,深圳危房重建的需求较大,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解决房屋安全隐患的目的出发,明确危房重建在规划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理顺危房重建的办理程序和权责关系等。

结合深圳实际,《规定》)对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明确,一是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二是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

另外,在适用范围上,《规定》提出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基本生态线、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相关规定的危房,从其规定。

考虑到具备合法产权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经过两规、三规等特殊政策处理,而并非执行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现状建筑难以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该类建筑不适用本规定。

危房重建项目可增加公共空间

结合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危房重建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人居环境的提升

《规定》明确:住宅类危房,按原占地面积、原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建筑层高可按现行设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

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

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在不突破产权面积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优化建筑设计。

公共配套设施类危房,在满足城市规划标准准则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条件下,可结合片区需求放宽建设规模。

针对所有危房重建项目,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增加的停车位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启动重建需本栋业主全体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要求,《规定》明确了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栋业主全体同意。

增加停车位、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宗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应当经宗地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规定》还明确了危房重建分两个阶段申请

一是方案核查阶段,包括核查危房所在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核查重建方案、公示重建方案、出具重建批准文件等环节。

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规定》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优化危房重建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取消提交建筑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强制要求。

【记者】李斌

编辑 刘越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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